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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使用相关复函、批复汇总【2022-06-2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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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0 10:49:46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6368
核心提示:食品原料使用相关复函、批复汇总,由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完成,主要包括《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墨鱼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生部关于禁止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批复》《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等,供参考,本汇总不定期更新补充。
食品原料使用相关复函、批复汇总,由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完成,供参考,本汇总不定期更新补充。

食品原料使用相关复函: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墨鱼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食评函〔2016〕19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灵芝(赤芝)和紫芝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50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左旋肉碱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60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蛋清粉使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处置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83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以牛蒡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253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6〕450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炭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58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311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美国库拉索芦荟是否可以食用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1〕283号)

食品原料使用相关批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号)

卫生部关于同意将小麦苗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函[2013]17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冬青科苦丁茶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计生函〔2013〕86号)

卫生部关于玉米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306号)

卫生部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2号)

卫生部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管理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68号)

卫生部关于水解动物蛋白不能作为奶粉原料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54号)

卫生部关于禁止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可将大麦嫩苗作为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 [2003]71号)


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258号)


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308号)


卫生部关于不得以熊胆等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健康相关产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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