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美国库拉索芦荟是否可以食用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1〕283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美国库拉索芦荟是否可以食用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1〕28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15 15:20:44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5016
核心提示:美国库拉索芦荟(Aioebarbadensis Miller)在我国没有长期食用史,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销售。如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如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应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食便函〔2001〕283号
发布日期 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1-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17&cid=361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美国库拉索芦荟是否可以食用的请示”的函(川卫疾发〔2001〕128)收悉。美国库拉索芦荟(Aioebarbadensis Miller)在我国没有长期食用史,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销售。如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如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应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

  此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