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关于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处理方式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41号)

卫生部关于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处理方式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4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15 15:24:05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2309
核心提示:卫生部关于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处理方式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41号)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2〕41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19&cid=361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粮食销毁方式的请示》(黑卫法监〔2001〕5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小米中加入柠檬黄应属于在食品中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行为,其产品应予以销毁处理。至于是否可以把添加柠檬黄的小米作为动物饲料,应当征询农业部门的意见。

  二、过氧化苯甲酰在我国可以作为面粉改良剂使用,过氧化苯甲酰超标的白面经加工或稀释后,如果含量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允许范围内,面粉的其他卫生指标也能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则可以考虑再利用。

  此复。

  二○○二年二月七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5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