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0 15:00:28  来源: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浏览次数:11337
核心提示:叶黄素酯为我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叶黄素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发布日期 2011-05-17 生效日期 2011-05-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bwsjd.gov.cn/Item/12290.aspx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低浓度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请示》(内卫监字〔2011〕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叶黄素酯为我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叶黄素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4.19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