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2013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京质监科发〔2013〕146号)

关于开展2013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京质监科发〔2013〕14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3 08:25:51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29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证后监管,促进食品检验机构不断提升检验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今年市质监局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作为能力验证提供者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
发布单位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京质监科发〔2013〕146号
发布日期 2013-05-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jtsb.gov.cn/infoview.asp?ViewID=4117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证后监管,促进食品检验机构不断提升检验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今年市质监局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作为能力验证提供者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酱油中金黄色葡萄球菌、铅、砷含量的测定。

  二、参加对象及费用

  (一)凡取得市质监局颁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具备酱油中金黄色葡萄球菌、铅、砷检测能力的食品检验机构均应当参加,所需费用由市局专项经费支持。

  (二)其他具备本次能力验证项目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可自愿报名参加,费用自理。

  三、承办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能力验证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及有关日程安排由承办单位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各参加实验室应按承办单位制定的活动方案和日程安排的要求独立完成检测任务并报送检测结果。

  (二)各参加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本次能力验证活动方案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独立完成检测任务,严禁相互串通、伪造检测数据和结果。

  (三)能力验证活动结果和工作总结报告由承办单位上报市质监局科技和认证监管处。

  五、能力验证结果的使用

  取得满意结果(含补测)的实验室在2014年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试验,该申请项目可直接按现场考核通过处理。对于补测结果仍然不满意的实验室,市质监局将按照《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9号公告)视情况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直到该实验室完成纠正活动并经市质监局确认后,方可恢复或者重新获得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

  各实验室在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中遇到有关问题,可与承办单位联系。

  附件:   2013年度食品检验机构检测比对报名表.doc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