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21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学习贵州禁用除草剂助力广西擦亮生态牌的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21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学习贵州禁用除草剂助力广西擦亮生态牌的建议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6-03 09:34:4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2
核心提示:近年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地落实。聚焦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强化市场监管,加强部门联动,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切实防范入市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5-16 生效日期 2024-05-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黄瑞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学习贵州禁用除草剂助力广西擦亮生态牌的建议(第20240214号),经认真研究,现结合职责将我局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近年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地落实。聚焦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强化市场监管,加强部门联动,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切实防范入市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一是强化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在2021年联合印发了《自治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针对农药残留等突出问题开展为期三年的专项行动。按照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查验责任,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速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每年组织对全区23个批发市场开展全覆盖入场查验检查,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查验管理责任。督促批发农贸市场每日对市场销售的重点果蔬类食品开展农残快检监测任务,及时公示检测品种、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对克百威、三唑磷等禁限用农药,腐霉利、灭蝇胺等易超标的常规农药残留开展针对性速测。针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以姜、韭菜、辣椒、豇豆等高风险品种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禁限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以来,全区累计完成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监督抽检26.14万批次、农残快检664.92万批次。2023年重点针对果蔬等食用农产品开展评价性抽检和专项监测,立案查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违法案件2291余件。  

二是强化监检联动,提升打击效果。在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面,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样品涵盖种植业、畜禽、水产品等重点品种,对市场内抽检发现的问题产品督促属地监管部门严格核查处置,同时追溯源头,对排查发现涉及农产品产地的问题及时通报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在监督抽查方面。将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纳入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的包保范畴,重点对集中交易市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同时,依托广西食品安全追溯智慧监管“桂食安”平台,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开展快检等要求,对辖区集中交易市场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实施线上线下同步监管。积极发挥全区食用农产品快检监测系统功能,多维度分析研判风险,对样品阳性率高的经营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强化监检联动,提升打击效果。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联动,严厉打击农药残留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完善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监管体系,落实产地、市场不合格产品信息双向通报查处机制,共同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5月16日

签发人:黄震  

抄 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人及电话:蒋倩,0771-5832387  

文件下载:  

   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214号提案的答复.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