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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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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21 16:04:35  来源: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1
核心提示:为了做好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发布单位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5-20 生效日期 2025-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了严格规范其他食品生产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等法律法规,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附件:   《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doc

附件

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是指以食糖、淀粉糖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辅以增稠剂,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或食品添加剂,经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用于果冻制作的粉状食品。

第四条 风味果冻粉的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

第五条 本《方案》引用的标准、文件应采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修改单)。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六条 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度的要求采取有效分隔或分离,避免交叉污染。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粉碎区(必要时)、原辅料配料区、混合区、成品内包装区及成品外包装区等。辅助场所包括工器具清洗消毒区、原辅料脱包缓冲区、内包材消毒区、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等。

第八条 生产车间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企业生产车间及作业区洁净度具体划分见表1。

表1企业生产车间及作业区洁净度划分表

产品类别名称 清洁作业区 准清洁作业区 一般作业区
风味果冻粉 粉碎区(必要时)、配料区、暂存区、混合区、内包装区 原辅料脱包缓冲区、内包材消毒区 外包装区、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等

第九条 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便于清洗、消毒及保持清洁。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清洁作业区的温度、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应采用干清、酒精、臭氧等方式对环境场所进行消毒杀菌。

第十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并配备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并配备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贮存要设立专库或专柜,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应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常规生产设备设施见表2。

表2 常规生产设备设施

产品类别名称 设备设施类别 设备设施名称
风味果冻粉 粉碎设备(必要时) 涡轮粉碎机
配料设备 电子秤、台秤等
混合设备 锥形混合机
异物控制设备 磁铁器、振动筛、X光机等
包装设备 卷膜包装机、传送带等
注:本表所列设备设施为常规设备设施,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 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并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计。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在生产及辅助车间配备相应温湿度调节设施和净化系统,使温度、相对湿度与生产工艺相适应,保证空气由清洁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低的区域,并形成一定的压力梯度。空气净化系统运行情况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有运行记录。清洁作业区的供风系统应独立设置,采用初效、中效过滤器过滤,保持清洁作业区室内正压。

第十五条 主要的管道设施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压差表、温度计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六条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

第十七条 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自行开展相关检验的企业应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检验设备设施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

检验设备一般包括: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干燥箱、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等。

出厂检验能力应至少满足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等测定。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八条 应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的生产工艺流程一般包括:原辅料验收、粉碎(必要时)、配料、混合、过磁、过筛、内包装、异物检测、外包装等。

第十九条 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制定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实际操作应与工艺文件保持一致,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关键控制工序应设为:原料验收、配料、混合、异物检测。

原辅料验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辅料必须符合

相应产品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粉碎(必要时):根据产品相关配方和工艺要求,对食糖进行研磨,使其达到相应的工艺要求。

配料:应按配方称量、实时记录并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

混合:应经过充分验证确定合理混合时间,必要时应采用预混工艺保证物料混合的均匀性。

过磁:混合后物料经过磁棒进行异物控制。

过筛:混合后物料经过筛网进行异物控制。

包装:密封包装产品应封口紧密,无渗漏、无破损。

异物检测:使用X光机进行异物控制,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掌握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中检验人员应具有食品检验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并有相应记录。食品安全管理、检验等与质量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定期培训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三条 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适应企业规模、工艺、设备要求。关键控制环节操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经验,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能熟练操作生产设备。

第二十四条 负责清洁消毒的人员应接受良好培训,能够正确使用清洁消毒工器具及相关试剂,保证清洁和消毒作业的效果满足生产要求。

第二十五条 应对食品加工人员开展班前健康检查,并形成记录,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并执行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企业应规定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标准,定期对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一)应依据原辅料执行标准及相关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所有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附有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三)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在加工、储藏和运输条件下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配备相关的文件如岗位规程、记录表等。生产过程中原料管理(领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生产关键环节(原辅料验收、配料、混合、异物检测)应严格控制并保持记录,与企业制定的工艺文件要求一致。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并执行产品配方管理制度,产品配方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根据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的用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关于相应类别食品的规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生产环境实施监控,如对地面、墙壁、天花板或顶棚、空气、设备设施、人员手部等进行卫生监控。根据具体取样点的风险,确定监控频率。

第三十条 应明确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次;清洁消毒效果验证方法以及纠偏方法;清洁消毒工作及验证的记录等要求。严格执行清洁消毒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检查,如实、完整记录清洁消毒和验证过程。

(一)清洁消毒方法应安全、卫生、有效。

(二)根据生产环境卫生监控结果规定清洁消毒频次。

(三)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使用后应彻底清洁,使用前选用合适的消毒剂进行消毒。

(四)清洁剂和消毒剂使用。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清洁剂和消毒剂应在专门场所用固定设施贮存,并有明显标识,还应设锁并由专人管理,防止污染产品。使用记录应包含领用人员、领用时间、领用量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并执行生产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台账、使用说明书、档案应保管齐全;制定设备使用、维护和维修以及不同产品品种切换生产时清场的操作规程,避免交叉污染。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记录。维修后的设备应进行验证或确认,确保各项性能满足工艺要求。不同产品品种切换生产时,应先确保上一生产线的产品和包装已完全移除,生产设备卫生符合要求后再进行下一个产品的生产,并做好清场记录。

第三十二条 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过程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对半成品质量、安全指标的监测。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应按标准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未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检验要求。

(一)自行检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每年至少对所检项目进行1次检验能力验证。使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当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二)委托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

(三)产品留样。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产品留样间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对过期产品进行科学处置,如实、完整记录留样及过期产品处置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规定运输、交付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采购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应签订合同,满足上述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企业应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如实记录投料的原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业应对企业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规定自查频次。

自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检验管理情况、记录及文件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明确对在验收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贮存和处置措施,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识。如实、完整记录不合格品保存和处理情况。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置、销毁等措施,如实记录召回和处置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应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不得将原辅料、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分区存放并明确标识。清洁剂、消毒剂等应采用适宜的器具妥善保存,包装标识完整,应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第三十八条 建立并执行产品防护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运输环节中受到污染、损坏或变质。

制定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的产品处置办法,保证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当进行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异物、异味、碎屑等污染食品。

用于清洁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接触面或设备的压缩空气应经过滤净化处理。用于生产设备的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部件润滑油,应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十九条 建立并执行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

第四十条 建立并执行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工作服及其他工作服配套物品(以下简称工作服)应符合相应的作业区卫生要求。不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分开放置,与个人服装、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员工不得在相关作业区以外穿着工作服。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按所申报的产品类别和执行标准,提供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企业应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企业明示执行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拓丰健康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申请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和方法参照附件(资料性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自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2.其他食品(风味果冻粉)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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