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正式发布,过渡期为2年,二者均于2027年3月16日同步实施。食品伙伴网对比了现行的各项管理规定,梳理出《办法》和GB7718-2025对特殊食品标签可能产生的影响,为行业提供合规参考。
一、新增标签标注内容高度的阶梯要求
《办法》首次对强制标示事项字体高度与宽度的比值提出要求(不大于3),各企业需确认目前标签与新要求的符合性,确保法规正式实施前满足要求。
《办法》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对净含量以外的强制性标示事项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出阶梯式要求,大幅提高了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最小高度要求。具体高度要求见下表。


a对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要求。
一些包装面积较大的特殊食品,例如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需核实产品的最大表面面积属于哪种情形,按照要求对标签标识内容的高度进行调整。
二、优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标注要求
根据调研结果,消费者对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最为关注,为了让消费者更加快速准确地获取食品日期信息,《办法》和GB7718-2025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标识做了很多优化,具体如下。
关于底色和字体颜色,《办法》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
关于标注方式和位置,《办法》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设置独立区域进行标注,独立区域如果不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时,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具体标注日期的部位需易于查找。此外,GB7718-2025还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标注顺序进行了规定,即需要按照年、月、日的顺序进行标示。通过上述管理要求解决消费者经常遇到的食品日期“找不到”、“算不准”的问题。
关于确定生产日期方法,《办法》要求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若包装完成后,还涉及后续的灭菌、发酵工序,则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关于生产日期标示豁免,GB7718-2025明确,当食品的保质期为6个月及以上的,或者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时,可以豁免生产日期的标示,即可以仅标示食品的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三、将8类致敏物质提示信息由推荐标示改为强制标示
GB7718-2025将8类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作为强制标识内容,可以标示在配料表中,也可以标在配料表临近位置。8类致敏物质分别是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对于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的标识,采取自愿原则;生产加工过程可能带入致敏物质的,例如共线生产,鼓励标识致敏物质提示信息。
四、保障消费者对受托企业信息的知情权
《办法》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在标签上的紧邻位置,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作为引导词,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相关信息。不再允许2011版GB7718规定的可以仅标示委托单位相关信息的情形,保障了消费者对于实际生产企业的知情权。
五、加严特殊食品的标识管理
相对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专门增加了“特殊食品标签规定”章节,对特殊食品的标签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与现行法规、已发布公告等文件相比,对特殊食品标签的可能影响分析如下。
1、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影响
《办法》给出了声称方面的要求,该内容出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阐述方式进行了完善,实际要求未变化。总体来说,该章节规定未对婴配食品标识增加新的管理要求。
2、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影响
《办法》要求特医食品的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净含量(规格)、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集中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该要求出自《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但也有一定差异。《办法》要求这些项目在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即可,而《指南》则要求标识在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虽然《指南》不具有强制性,但从更加规范地进行特医食品的标识来说,推荐企业将上述六项内容标注在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如果实在无法实现,则至少应标注在标签同一区域。
3、对保健食品的影响
《办法》增加了很多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的标识规定,基本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的要求,但具体细节有调整。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增加的标识要求如下。
a.最小销售单元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至少应标注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以及保健食品标志、生产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警示用语等。
b.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或者多层包装的,应保证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食用量及食用方法。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删除了需要标识生产企业名称、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注意事项的规定,这或许也是考虑到最小销售单元内的产品包装面积有限而做出的调整。
c.拆除外包装后能够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包装,应符合最小销售单元的标注要求。
d.产品名称中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
e.使用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并且面积不能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需要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的面积。
六、首次明确网络销售食品应刊载的信息
《办法》首次明确了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上刊载的信息,包括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等,对于保健食品,还需要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消费提示信息“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另需注意,除了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销售主页面刊载的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结语
本次发布的《办法》和GB7718-2025相较现行规定变化内容较多,特殊食品企业需及时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标签标识要求,构建覆盖全面、科学合规的标签知识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换版时机,确保新规实施后所有标签标识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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