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国市场上的固体饮料出现了标签标示不规范、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问题,国家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整治固体饮料市场,加强了对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的监管,其中包括对固体饮料标签标示的规定。除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固体饮料的标签标示还有哪些项目需要特别注意呢,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汇总,供大家参考。
一 食品名称
适用范围:所有固体饮料
要求: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如图1标签中的“固体饮料”字号不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
(图1)
二 警示用语
适用范围: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的最小销售单元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要求:在食品名称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如图1标签中标示的警示信息“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
三 菌种情况
适用范围:添加菌种的固体饮料
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22)
要求: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杀菌)型产品:标签上标识乳酸菌含量,乳酸菌数应≥106CFU/g(mL)。
如固体饮料添加了乳酸菌,在标签中标示了“活菌(未杀菌)型”和“本产品中乳酸菌数≥106CFU/g”(见图2)。
(图2)
四 贮存和运输条件
适用范围:需冷藏或冷冻贮存和运输的产品
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22)
要求: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仅标示贮存条件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五 冲调或冲泡方法
适用范围:产品标准代号为GB/T 29602的固体饮料
来源:《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
要求:标签应标示固体饮料的冲调或冲泡方法。
如图3和图4,冲调或冲泡方法可以以文字或形式标示。
(图3)
(图4)
六 特定类别标示要求
适用范围:产品标准代号为GB/T 29602的固体饮料
来源:《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
要求:果蔬汁固体饮料应标注果汁和(或)菜汁的含量;复合果蔬汁固体饮料应标注不同果汁(或)蔬菜汁的混合比例;复合蛋白固体饮料应标注不同蛋白来源的混合比例;果汁茶固体饮料应标注果汁含量。
涉及GB/T 29602第5.4条款的内容,还应符合标准要求。
(图5)
七 其 他
适用范围:产品标准代号为GB/T 29602的固体饮料
来源:《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
要求:GB/T 29602规定了按照标签标示的冲调或冲泡方法稀释后的部分指标。涉及与营养成分表一致的项目如蛋白质等,应注意营养成分表数据的正确。
如图5中的植物蛋白固体饮料,应确保产品中的蛋白质含量同时符合GB/T 29602和GB 28050的要求。
小结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特别强调,固体饮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的标准法规进行正确的标示,向消费者传递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同时应避免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