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2021年第4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2021年第4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07 05:35:59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058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2021年第46号
发布日期 2022-01-07 生效日期 2022-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标签标识
备注 相关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长固体饮料企业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时间的通知 (市监食生函〔2022〕722号) 

为进一步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控制能力,严格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二、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三、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四、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五、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企业生产、销售和宣传行为;鼓励学校加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家长等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等规定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