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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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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06 10:29:14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5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确保贮存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04-30 生效日期 2025-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0-06-30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25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确保贮存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在本市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应当分别备案,取得备案凭证。

第五条  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

第七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并在提交的备案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提交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办理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备案,出具《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附件2)。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予以备案的,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备案号。

备案号格式为:津+(所属区简称)+食贮+〔备案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其中,4位阿拉伯数字为流水号。例如,天津市和平区2025年第一个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号为:津(和)食贮〔2025〕第0001号。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公开的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备案号等。

第十一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领取新的备案凭证,备案号不变。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变更住所涉及登记机关变化,或者贮存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备案凭证后,重新办理备案。

变更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二)原备案凭证;

(三)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贮存服务的,应当于停止贮存服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原备案号作废。

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的,应当先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表》(附件3);

(二)原备案凭证;

(三)注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备案凭证遗失、污损的,应当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补办备案凭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补证表》(附件4);

(二)备案凭证遗失的,办理人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备案凭证污损的,应当提交污损的备案凭证原件。

因遗失、污损补发的备案凭证,备案凭证编号不变,备案日期与原备案凭证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

(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贮存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备案凭证原件。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将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doc

   2.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doc

   3.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表.doc

   4.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补证表.doc

   5.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记录表.doc

   6.指定(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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