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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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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5-07 16:38:07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8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我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工作,解决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备案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贮存食品安全,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我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工作,解决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备案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贮存食品安全,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一、办法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要求了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

二、修订内容需要

现行《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在规范我市食品贮存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施期间冷藏冷冻业态逐步发展,有必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于2025年8月份有效期届满,有必要修订重新公布并实施。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对本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备案程序。《办法》规定了收到办理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备案,出具《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

二是增加了补证流程。《办法》规定了备案凭证遗失、污损的,可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补办备案凭证。

三是完善了备案信息表等相关文书。修改了《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增加了《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补证表》、《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记录表》,完善了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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