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决定废止部分进口食品类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19日
序号 |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1 |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加强进口三文鱼检验检疫的公告) |
2 |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关于进口食品新标准执行时间问题的公告) |
3 |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关于允许印度大米输华的公告) |
4 |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的公告) |
5 |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 |
6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9号(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进口食品类规范性文件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进口食品类规范性文件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