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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政发〔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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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30 10:58:29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7
核心提示: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深入推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着力增强制度建设的协调性、时效性、针对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等有关要求,省政府对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03-10 生效日期 2025-03-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决定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辽宁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深入推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着力增强制度建设的协调性、时效性、针对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等有关要求,省政府对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现决定:

一、对《关于认真实施〈计量法〉的通知》(辽政发〔1986〕49号)等1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5〕2号)等30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   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2.辽宁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辽宁 
 标签: 规章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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