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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管理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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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1-17 10:43:58  来源:安徽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8158
核心提示: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能否作为新资源食品管理,需要对其安全性等资料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7〕168号
发布日期 2007-05-18 生效日期 2007-05-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hwst.gov.cn/chn201012011027316/article.jsp?articleId=888574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作为何种食品管理的请示》(卫监秘〔2007〕2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能否作为新资源食品管理,需要对其安全性等资料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

  此复。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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