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农垦绿色食品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绿色食品审核评价工作提质增效,为推动新时期绿色食品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中心根据绿色食品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绿色食品标准和相关制度规范,结合审查工作实际,修订形成《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2025版),经决定,现予以印发,并在中心网站同步公告更新《申请材料清单》,请各级工作机构遵照执行。
新修订的“审查规范(2025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审查规范(2022版)”(中绿审〔2022〕11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种植产品调查表》审查要点
2.《畜禽产品调查表》审查要点
3.《加工产品调查表》审查要点
4.《水产品调查表》审查要点
5.《食用菌调查表》审查要点
6.《蜂产品调查表》审查要点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25年4月18日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申请审查工作,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绿色食品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准及制度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查,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组织绿色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相关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实施符合性评价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 审查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标,合理合规。
(二)严审严查,质量第一。
(三)科学严谨,注重实效。
(四)独立客观,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审查工作应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组织实施,包括受理审查、初审、书面审查(综合审查)等。
第五条 受理审查,是指省级工作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地市县级工作机构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六条 初审,是指省级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理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人材料复核,同时审查现场检查、产地环境评价和产品检验等材料,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七条 综合审查,是指中心审查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意见及其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并形成审查意见。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续展申请材料综合审查,与初审合并完成。中心负责省级工作机构续展意见及相关材料的备案和抽查。
第八条 涉及境外申请的可由中心直接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及相关审查工作由中心统一负责安排。
第九条 检查员承担审查的具体工作。检查员须经中心核准注册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
第十条 审查工作实行签字负责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检查员应按照所执行的审查任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落实分级审查要求,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符合下列资质条件和要求: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生产单位。应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
(二)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或稳定的原料来源。
1.稳定的生产基地应为申请人可自行组织生产和管理的基地,包括:
(1)自有基地;
(2)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地入股型合作社”);
(3)流转土地统一经营。
2.稳定的原料来源应为申请人能够管理和控制符合绿色食品要求的原料,包括:
(1)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获得的原料。申请人应与生产基地所有人签订绿色食品委托生产合同(协议);
(2)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原料。申请人应与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范围内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原料供应合同(协议);
(3)购买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绿色食品证书”)的绿色食品产品(以下简称“已获证产品”)或其副产品,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
(三) 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明显,抗风险能力强。
(四)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六)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七)具有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以下简称“企业内检员”)。
(八)申请前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九) 与工作机构或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关系。
(十)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完成注册。
(十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资质证书。包括:
1.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申请人,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的申请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定点屠宰许可证;
3.从事水产养殖、渔业捕捞的申请人,应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渔业捕捞许可证;
4.其他资质要求。如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等。
(十二)续展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期提出续展申请;
2.已履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3.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内年度检查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商品类别涵盖范围内。
(二)应为现行《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内的产品,如产品本身或产品配料成分属于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产品,需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预包装产品应使用注册商标(含授权使用商标)。
(四)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五)产品质量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六)生产中投入品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七)包装储运应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储运准则。
第十三条 其他要求:
(一)委托生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行委托加工的种植业、养殖业申请人,应与被委托方签订绿色食品委托加工合同(协议),被委托方应获得相应产品或同类产品的绿色食品证书(委托屠宰除外);
2.实行委托种植的加工业申请人,应与被委托方签订绿色食品委托种植合同(协议),保证至少一个绿色食品用标周期内原料来源稳定,被委托方应为种植基地所有人;
3.实行委托养殖的屠宰、加工业申请人,应与被委托方签订绿色食品委托养殖合同(协议),保证至少一个绿色食品用标周期内原料来源稳定。被委托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资质,草原放牧除外;
(2)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不得另行委托养殖;
(3)养殖过程统一使用申请人提供或指定的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渔药等投入品,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要求进行苗种引入、饲料投喂、卫生防疫、疾病防治等养殖管理;
(4)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企业内检员;
(5)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产品或同类产品生产资质证书。
(二)平行生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行平行生产的申请人应建立绿色食品平行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收获处理、包装标识、仓储运输等各环节与常规产品区别管理措施,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实现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可追溯;
2.对于种植产品,同一生产基地内,与申请产品间作、套作的种植作物,应按照绿色食品要求组织生产。
(三)加工产品配料应符合食品级要求。配料中至少90%(含)以上原料应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所述来源。配料中比例在2%~10%的原料(含食用盐)应有稳定来源,并有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或省级(含)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检验应依据《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执行,如原料未列入,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顺序依次选用;比例在2%(含)以下的原料(含食用盐),应提供购买合同(协议)及购销凭证。同一种原料不应同时来自于已获证产品和未获证产品。
(四)畜禽产品应在以下规定的养殖周期内采用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养殖方式:
1.牛、羊、生猪断乳后;
2.禽类全养殖周期。
(五)水产品应在至少后2/3养殖周期内采用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养殖方式。
(六)对于标注酒龄的黄酒,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名称相同,标注酒龄不同的,应按酒龄分别申请;
2.标注酒龄相同,产品名称不同的,应按产品名称分别申请;
3.标注酒龄应符合黄酒国家标准(GB/T 13662)要求,且所用原酒应为绿色食品。
(七)其他涉及到的情况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强制性标准、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及中心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审查内容与要点
第一节 申请材料构成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材料、现场检查材料、产地环境评价和产品检验材料、工作机构材料四部分构成。
第十五条 申请人材料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产品调查表。
(二)质量控制规范。
(三)生产操作规程。
(四)基地来源证明材料。
(五)原料来源证明材料。
(六)基地图。
(七)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张。
(八)生产记录及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仅续展申请人提供)。
(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材料
(一)《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报告”)。
(三)《绿色食品现场检查会议签到表》(以下简称“会议签到表”)。
(四)《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以下简称“发现问题汇总表”)。
(五)绿色食品现场检查照片(以下简称“现场检查照片”)。
(六)《绿色食品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
(七)现场检查取得的其他材料。
其中,(一)和(六)由工作机构和申请人留存。
第十七条 产地环境评价和产品检验材料
(一)产地环境质量检验报告。
(二)产品检验报告。
(三)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
(四)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工作机构材料
(一)《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
(二)《绿色食品受理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受理审查报告”)。
(三)《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初审报告”)。
(四)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一)和(二)由工作机构和申请人留存。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统一规范,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顺序编制成册并建立目录。
第二节 申请人材料审查
第二十条 申请书及产品调查表
申请人应使用中心统一制式表格,填写内容应完整、规范,并符合其填写说明要求;不涉及栏目应填写“无”或“不涉及”。
(一)申请书
1.封面应明确初次申请、续展申请和增报申请,并填写申请日期;
2.法定代表人、填表人、内检员应签字确认,申请人盖章应齐全;
3.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商标注册证号等信息应填写准确,如委托生产还应在相应栏目注明被委托方信息;
4.产品名称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能充分说明产品真实属性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
5.商标应以“文字”“英文(字母)”“拼音”“图形”的单一形式或组合形式规范表述;一个申请产品使用多个商标的,应同时提出;受理期、公告期的商标应在相应栏目填写“无”;
6.产量应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7.包装规格应符合实际预包装情况;绿色食品包装印刷数量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年产值、年销售额应填写绿色食品申请产品实际销售情况;
8.续展产品名称、商标、产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备注说明。
(二)产品调查表包括《种植产品调查表》《畜禽产品调查表》《加工产品调查表》《水产品调查表》《食用菌调查表》《蜂产品调查表》,应按相应审查要点(附件1—附件6)审查。
第二十一条 质量控制规范
申请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结构合理、制度健全,满足绿色食品全程质量控制要求。内容应至少包括申请人简介、管理方针和目标、组织结构图及其相关岗位的责任和权限、区分管理、可追溯体系、内部检查、文件和记录管理、持续改进体系等。应由负责人签发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应有生效日期。对续展申请人,质量控制规范如无变化可不提供。
第二十二条 生产操作规程
生产操作规程包括种植规程(含食用菌产品)、养殖规程(包括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和加工规程,申请人应依据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及中心发布的相关生产操作规程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应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应由负责人签发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对续展申请人,生产操作规程如无变化可不提供。
(一)种植规程(含食用菌产品)
1.应包括立地条件、品种、茬口(包括耕作方式,如轮作、间作等)、育苗栽培、种植管理、有害生物防治、产品收获及处理、包装标识、仓储运输、废弃物处理等内容;
2.投入品的种类、成分、来源、用途、使用方法等应详细具体,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和《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要求。
(二)养殖规程(包括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
1.应包括环境条件、卫生消毒、繁育管理、饲料管理、疫病防治、产品收集与处理、包装标识、仓储运输、废弃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内容;
2.投入品的种类、来源、用途、使用方法等应详细具体,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NY/T 473)和《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要求。
(三)加工规程
1.应包括原料验收及储存、主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组成及比例、生产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产品收集与处理、主要设备清洗消毒方法、废弃物处理、包装标识、仓储运输等内容;
2.主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成分、来源、使用方式,防虫、防鼠、防潮措施以及所用投入品的种类、来源、用途、使用方法等详细具体,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和《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392)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基地来源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基地权属证明、合同(协议)、农户(社员)清单等,应重点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应有涂改或伪造。
(一)自有基地
1.应审查基地权属证书,如产权证、林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国有农场所有权证书等;
2.证书持有人应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3.基地使用面积应满足生产规模需要;
4.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基地入股型合作社
1.应审查合作社章程及农户(社员)清单,清单中应至少包括农户(社员)姓名、生产规模等栏目;
2.章程和清单中签字、印章应清晰、完整;
3.基地使用面积应满足生产规模需要。
(三)流转土地统一经营
1.应审查基地流转(承包)合同(协议)及流转(承包)清单,清单中应至少包括农户(社员)姓名、生产规模等栏目;
2.基地流入方(承包人)应与申请人信息一致;土地流出方(发包方)为非产权人的,应审查非产权人土地来源证明;
3.基地使用面积应满足生产规模需要;
4.合同(协议)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四条 原料来源证明材料(含饲料原料)
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协议)、基地清单、农户(内控组织)清单及购销凭证等,应重点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应有涂改或伪造。
(一)“公司+合作社(农户)”
1.应审查至少两份与合作社(农户)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协议)样本及基地清单;合同(协议)有效期应确保至少一个绿色食品用标周期内原料供应的稳定性,内容应包括绿色食品质量管理、技术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基地清单中应包括序号、负责人、基地名称、合作社(农户)数、生产品种、面积(规模)、预计产量等栏目,并应有汇总数据;
2.农户数50户(含)以下的应审查农户清单,清单中应包括序号、基地名称、农户姓名、生产品种、面积(规模)、预计产量等栏目,并应有汇总数据;农户数50户以上1000户(含)以下的,应审查内控组织(不超过20个)清单,清单中应包括序号、负责人、基地名称、农户数、生产品种、面积(规模)、预计产量等栏目,并应有汇总数据;农户数1000户以上的,应与合作社建立委托生产关系,被委托合作社应统一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应审查基地清单及被委托合作社章程;
3.清单汇总数据中的生产规模或产量应满足申请产品的生产需要。
(二)外购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原料
1.应审查有效期内的基地证书或证明;
2.申请人与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范围内生产经营主体签订的原料供应合同(协议)及一年内的购销凭证(续展申请人提供三年内全部购销凭证);
3.合同(协议)、购销凭证中产品应与基地证书中批准产品相符;
4.合同(协议)有效期应确保至少一个绿色食品用标周期内原料供应的稳定性,生产规模或产量应满足申请产品的生产需要;
5.购销凭证中收付款双方应与合同(协议)中一致;
6.基地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原料来自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合同(协议)真实有效的证明;
7.申请人无需提供《种植产品调查表》、种植规程、基地图等材料。
(三)外购已获证产品及其副产品(绿色生资)
1.应审查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绿色生资)证书;
2.申请人与绿色食品(绿色生资)证书持有人签订的购买合同(协议)及一年内的购销凭证(续展申请人提供三年内全部购销凭证);供方(卖方)非证书持有人的,还应审查绿色食品(绿色生资)来源证明,如经销商与绿色食品(绿色生资)证书持有人的销售合同(协议)、绿色食品(绿色生资)证书持有人提供的销售证明等;
3.合同(协议)、购销凭证中产品应与绿色食品(绿色生资)证书中批准产品相符;
4.合同(协议)应确保至少一个绿色食品用标周期内原料供应的稳定性,生产规模或产量应满足申请产品的生产需要;
5.购销凭证中收付款双方应与合同(协议)中一致。
(四)外购商品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饲料添加剂,以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除应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审查合同(协议)、购销凭证外,还应审查包装标签;生产厂商所用配料应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392)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 基地图
基地图包括基地位置图及基地分布图或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图示应有图例、指北等要素,图示信息应与申请材料中相关信息一致。
(一)基地位置图范围应为基地及其周边5公里区域,应标示出基地位置、基地区域界限(包括行政区域界限、村组界限等)及周边信息(包括村庄、河流、山川、树林、道路、设施、污染源等);
(二)基地分布图或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应标示出基地面积、方位、边界、周边区域利用情况及各类不同生产功能区域等。
第二十六条 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张
(一)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包装应符合《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等要求。
(二)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样应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三)生产商名称、产品名称、商标样式、产品配方、委托加工等标示内容应与申请材料中相关信息一致。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记录及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一)生产记录应真实完整,保证产品生产可追溯,投入品来源、用途、使用方法和管理等信息应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
(二)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中应有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八条 资质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的资质证书。检查员应审查申请人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涉及委托生产,还应同时审查被委托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申请人或被委托方登记信息;
2.证书中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应与申请人或被委托方信息一致;
3.提出申请时,成立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4.经营范围应涵盖申请产品类别;
5.应在有效期内;
6.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商标注册证
1.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核验商标注册信息;商标在受理期、公告期的,按无商标处理;
2.证书中注册人应与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一致;不一致的,应审查商标使用权证明材料,如商标变更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商标转让证明等;
3.核定使用商品应涵盖申请产品;
4.应在有效期内。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核验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2.证书中生产者名称应与申请人或被委托方名称一致;
3.许可品种明细表应涵盖申请产品;
4.应在有效期内。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证书中单位名称应与申请人或被委托方名称一致;
2.经营范围应涵盖申请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应在有效期内。
(五)水域滩涂养殖证
1.证书中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应与申请人或被委托方名称一致;
2.核准面积应满足产品生产需求;
3.应在有效期内。
(六)渔业捕捞许可证
1.持证人应与申请人或被委托方名称一致;
2.捕捞品种应涵盖申请产品品种;
3.应在有效期内。
(七)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定点屠宰许可证
1.持证方名称应与申请人或被委托方名称一致;
2.生产规模应能满足申请产品产量需要;
3.应在有效期内。
(八)企业内检员证书
1.持证人所在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人或被委托方名称一致;
2.应在有效期内。
(九)国家追溯平台注册证明中主体名称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三节 现场检查材料审查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工作应由两名(含)以上具有相应专业注册资质检查员组织实施,检查员应根据申请人生产规模、基地距离及工艺复杂程度等情况计算现场检查所需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应安排在申请产品生产、加工期间的高风险时段实施。
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通知书应重点审查申请人名称、申请类别等与申请人材料的一致性,检查依据和检查内容的适用性和完整性,检查员保密承诺,申请人确认回执等。检查组和申请人应确认内容,签字盖章齐全。
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报告
(一)应由检查员按照中心统一制式表格在现场检查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可由检查组以外人员代写。
(二)检查员应客观、真实评价各部分检查内容,检查项目、检查情况描述应与申请人的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内容表述完整、规范,关键点无遗漏;生产中投入品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现场检查综合评价应全面评价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产地环境质量、产品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包装储运、环境保护等情况;检查员和申请人应对现场检查报告内容进行确认,签字盖章齐全。
(三)对续展申请人,现场检查报告还应重点审查续展相关项目,如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产地环境、生产工艺、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及相关事项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会议签到表应按中心统一制式表格填写,应重点审查检查时间、检查员资质、申请人名称及参会人员情况等,检查员、签到日期应与现场检查报告中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三条 发现问题汇总表应客观说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涉及整改的,应重点审查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组长和申请人应确认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
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照片
(一)检查员应提供清晰照片,真实、清楚反映现场检查工作。照片应是未经修改的原始照片。
(二)照片应完整反映首次会议、实地检查、随机访问、查阅文件(记录)、总结会等环节,并覆盖产地环境调查,生产投入品检查,申请产品生产、加工、仓储、标识,以及管理层沟通等关键环节。
(三)照片应在A4纸上按检查环节打印或粘贴,每张照片应标示检查时间、检查员信息、检查场所、检查内容等。
第三十五条 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应重点审查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材料的一致性,工作机构对现场检查合格与否的判定,产地环境评价和产品检验项目及工作机构的确认情况等,应有签字盖章。
第四节 产地环境评价和产品检验材料审查
第三十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评价和产品检验应由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按照授权业务范围组织实施。涉及境外检测的,检验报告可由国际认可并经中心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工作和出具报告时限应符合《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检验报告
(一)环境和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原件,检测机构出具的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效力按照国家有关签章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每个申请产品应提供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同类多品种产品应按照《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NY/T 896)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同类分割肉产品(畜禽、水产)应提供至少一份全项产品检验报告,如存在非共同项,应加检相应项目。
(三)报告封面应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同时加盖CMA专用章,受检(委托)单位、受检产品应与申请材料一致。检验结论处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全部报告页应加盖骑缝章。报告应有编制、审核、批准签发人签名和签发日期。
(四)报告检验栏目应至少包括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标准要求、检验结果、检验方法、单项判定等。检验结果为“未检出”时应同时标注检出限。环境检验报告还应包括单项污染指数(Pi)和综合污染指数(P综)。
(五)检测项目及标准值应严格执行对应标准中的项目和指标要求,不得随意减少检测项目或更改标准值。如绿色食品标准中引用的标准已作废,且无替代标准时,相关指标可不作检测,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注明。
(六)检验结论判定依据应为现行有效绿色食品标准。结论用语应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备注栏不得填写“仅对来样负责”。产品检验结果判定和复检还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NY/T 1055)要求。
环境检验报告应对环境质量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应表述为:“××××(申请人名称)申请的××××区域(应明确生产区域内全部基地村)××××万亩(基地面积应满足生产规模)产地环境质量符合/不符合NY/T 391-20××《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的相关要求,适宜/不适宜发展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报告结论应表述为:“该批次产品检验结果符合/不符合NY/T ××××-20××《绿色食品 ××××》要求”。
(七)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进行修改(变更),检测机构应作出修改(变更)说明,涉及数据修改的,还应提供原始记录。应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第三十八条 环境和产品抽样
(一)环境布点采样应由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完成。
(二)环境采样地点应明确到村,布点、采样、监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要求。
(三)抽样产品应为当季产品。
(四)产品抽样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NY/T 896)要求,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应填写完整,签字盖章齐全,生产单位、样品名称等应与检验报告中受检(委托)单位、受检产品一致,抽样编号应同时标注在所检产品检验报告中。
(五)未经中心批准不得对申请人环境或产品重复抽样。
第三十九条 具备下列材料,可作为有效环境质量证明:
(一)工作机构受理日前一年内的环境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检验报告应由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或省、部级(含)以上检测机构出具,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
(二)工作机构受理日前三年内的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要求的区域性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区域环评报告”)。报告原件应由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心备案。生产基地位于区域环评范围内的申请人应经省级工作机构确认并提供区域环评报告结论页复印件。
第四十条 续展申请人可提供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出具的上一用标周期第二、三年度的产品抽检报告作为续展质量证明,其中全项产品抽检报告可作为其同类系列产品的质量证明材料,非全项产品抽检报告仅可作为所检产品的质量证明材料。非全项产品抽检报告检测项目应符合中心当年抽检计划要求。
第四十一条 如有以下情况,相关环境项目可免测:
(一)《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要求的情况。
(二)续展申请人产地环境、范围、面积未发生改变,产地及其周边未增加新的污染源,影响产地环境质量的因素未发生变化,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检查员现场检查和省级工作机构确认后,其产地环境可免做抽样检测。
第五节 工作机构材料审查
第四十二条 受理审查应重点审查申请人资质条件、申请产品条件、申请人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合理性以及续展申请的时效性。受理审查工作机构应客观、真实评价,并完成受理审查报告。受理审查报告评价项目应与申请人的实际生产情况相符;检查员应对报告内容签字确认,落款日期应在申请日期之后。
第四十三条 受理通知书应重点审查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材料的一致性,对申请人材料合格与否的判定,审查意见不合格的或需要补充的应用“不符合……”、“未提供……”等方式表述;受理审查工作机构盖章及落款日期应齐全。
第四十四条 初审应至少由一名省级工作机构检查员或省级工作机构组织的三名(含)以上检查员集中审核完成。对同一申请,参与现场检查的人员不能承担初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初审应重点审查申请人材料、现场检查材料、产地环境评价和产品检验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续展申请初审应对续展材料进行全面综合审查。省级工作机构应逐项作出符合性评价,并完成初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初审报告
(一)应明确申请类别。
(二)续展申请人、产品名称、商标和产量发生变化的应备注说明。
(三)申请人、产品名称、商标、产量应与申请材料核对一致。
(四)初审报告应由检查员和工作机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分别出具审查意见,亲笔签字、签署日期后,加盖省级工作机构公章。
(五)检查员意见应表述为:“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申请产品)等产品,其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不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申请材料完备有效”。
(六)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意见应表述为:“初审合格/不合格,同意/不同意报送中心”或“同意/不同意续展”。
第六节 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和审查
第四十七条 总公司或子公司可独立作为申请人向其注册所在地受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分公司不可独立作为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 “总公司+分公司”作为申请人。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应由“总公司+分公司”向其注册所在地受理审查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应由分公司向其注册所在地受理审查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同时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四十九条 总公司作为统一申请人,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其生产场所,总公司应与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协议),由总公司向其注册所在地受理审查工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总公司与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总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协调组织实施现场检查,也可由中心统一协调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若同一申请产品由多家子公司或分公司生产,应分别检测产地环境和产品。
第五十条 总公司统一申请绿色食品,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总公司被委托方的,如需与总公司使用统一包装,可在包装上统一使用总公司的绿色食品企业信息码,同时标示总公司和子公司或分公司名称,并区分不同的生产商。
第五十一条 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别申请绿色食品的,如需使用统一包装,应在包装上同时标示总公司和子公司名称及其绿色食品企业信息码,并区分不同的生产商。
第五十二条 总公司作为统一申请人,在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内申请生产加工场所增加、变更、减少的,应由总公司提出申请,经注册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提交中心审批。
(一)申请生产场所增加或变更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申请书和产品调查表;
2.增加或变更生产场所主体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3.增加或变更的生产场所平面图;
4.原料购买合同(协议)、购销凭证;
5.与总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协议);
6.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张(产品包装标签发生变化的提供);
7.产品检验报告原件和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
8.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原件(产地环境发生变化的提供);
9.绿色食品证书原件(产量变化的提供);
10.现场检查材料;
11.初审报告。
(二)生产场所减少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申请书;
2.加盖总公司公章的相关变化情况说明;
3.绿色食品证书原件(产量变化的提供);
4.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张(产品包装标签发生变化的提供);
5.初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总公司申请生产加工场所增加、变更、减少的相关申请材料审查应按照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和第五节要求执行。
第七节 证书变更、续展增报的申请与审查
第五十四条 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未发生变化,标志使用人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名称等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标志使用人应向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申请。
第五十五条 证书变更的申请人应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绿色食品证书原件。
(三)标志使用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核准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商标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如已获证产品为预包装产品,应提交变更后的预包装标签设计样张。
第五十六条 证书变更申请应重点审查证书变更申请表内容填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七条 续展增报,是指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申请增加已获证产品产量,或保持已获证产品总产量、原料和工艺不变,申请将原产品拆分为多个产品。
第五十八条 续展增报应在续展申请时提出,按续展申请程序和要求组织申报。扩大生产规模的(如种植面积增加,养殖区域扩大等)还应提交新增区域产地环境质量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 续展增报的申请人材料、现场检查材料、检验报告和初审报告审查应按照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和第五节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综合审查意见及处理
第六十条 中心对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实施综合审查,出具“基本合格”、“补充材料”、“建议不予颁证”等综合审查意见,并完成《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报告》。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环境质量、产品质量、投入品使用、包装、储藏、运输均符合绿色食品标准及相关要求,且申请材料(含补充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综合审查意见为“基本合格”。
第六十二条 综合审查意见为“补充材料”的,省级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方提供补充材料,经审查确认后,出具《补充材料审查确认单》并加盖公章,与补充材料一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中心,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中心予以终止审查。经中心审查,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符合第六十一条要求的,综合审查意见为“基本合格”。
第六十三条 申请材料有下列严重问题之一的,综合审查意见为“建议不予颁证”。
(一)申请人资质条件不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
(二)申请产品条件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中有伪造或变造的证书、合同(协议)、凭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申请人材料、现场检查材料及补充材料中体现生产过程使用的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渔药、食品原料及添加剂等投入品不符合绿色食品相应标准或要求的。
(五)环境或产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
(六)质量管理体系存在重大风险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绿色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要求的。
第六十四条 对投入品使用不明确、组织模式复杂或高风险地区、高风险行业的申请产品,中心适时委派检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对存在技术争议的问题,中心征求行业专家意见,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提供技术指导。
第六十五条 在综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提交产品放弃申请说明的,中心予以终止审查。
第六十六条 中心随机抽取10%的续展申请材料监督抽查,对抽查的续展申请材料,中心抽查意见与省级工作机构综合审查意见不一致时,以抽查意见为准。抽查意见及处理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5年4月18日起实施。《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2022版)(中绿审〔202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种植产品调查表》审查要点
项目 |
审查要点 |
种植产品 基本情况 |
作物名称应填写种植原料或产品的作物名称,应体现作物真实属性,符合《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
作物产量应与种植规模相适应 |
|
应明确基地类型 |
|
基地位置应具体到村 |
|
产地环境 基本情况 |
产地应距离公路、铁路、生活区50m以上,距离工矿企业1km以上,产地周边及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无污染源 |
绿色食品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隔离措施应具体描述,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要求 |
|
种子(种苗)处理 |
应详细填写来源方式,外购种苗应明确外购单位 |
应明确具体处理措施,涉及药剂使用的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
|
播种(育苗)时间应符合生产实际,涉及多茬次的应分别填写 |
|
栽培措施和 土壤培肥 |
作物耕作模式(轮作、间作或套作)和栽培类型(露地、保护地或其他)应具体描述,涉及多个申请产品的应分别填写 |
秸秆、农家肥等使用情况,应明确来源、年用量、无害化处理方法 |
|
有机肥 使用情况 |
应按不同作物依次填写 |
有机肥名称、有效成分、有机质含量等应按照标签填写,用量合理,来源单位及无害化处理方式应详细描述 |
|
有机肥使用应符合作物需肥特点和《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要求 |
|
化学肥料 使用情况 |
应按不同作物依次填写 |
肥料名称、有效成分、施用方法应按照标签填写,应与有机肥配合施用,化学氮素和磷素用量减半 |
|
化学肥料使用应符合作物需肥特点和《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要求 |
|
病虫草害 农业、物理 和生物防治 措施 |
应填写当地经常发生及容易造成重大为害的病虫草害,具体描述减少病虫草害发生的生态及农业措施 |
应描述采用的物理、生物防治方法,防治对象合理,措施具体有效 |
|
有间作或套作作物的,应同时描述其病虫草害防治措施 |
|
防治措施应符合生产实际和《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
|
病虫草害防治农药使用情况 |
应按不同作物依次填写 |
农药名称应填写“通用名”,混配农药应明确每种成分的名称 |
|
防治对象应明确具体病虫草害名称 |
|
有间作或套作的作物的,应同时描述其农药使用情况 |
|
农药选用应科学合理,适用防治对象,符合《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T 8321)和《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
|
灌溉情况 |
灌溉水来源应包括天然降水、地表水、地下水等,天然降水应在是否灌溉栏标注“否”,提倡使用高效、环保的节水灌溉方式 |
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全年灌溉量应满足作物生长需求 |
|
收获后处理 及初加工 |
申请产品涉及多茬次或多批次采收的,应填写所有茬口或批次收获时间 |
采后处理流程包括清洗、挑选、分级、干燥、保鲜、包装、仓储等,应详细描述处理方法;涉及投入品使用的,应明确具体成分、使用方法;涉及平行生产的,应明确避免绿色食品和常规产品混淆的具体措施。 |
|
相关操作和处理措施应符合《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绿色食品 储藏运输准则》(NY/T 1056)和《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
|
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措施 |
应按实际填写具体措施,包括投入品(如农药、化肥、地膜等)包装袋、残次品处理情况,基地周边环境保护情况等,应符合国家和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 |
填表人 和内检员 |
应有填表人和内检员签字确认 |
附件2
《畜禽产品调查表》审查要点
项目 |
审查要点 |
养殖场 基本情况 |
畜禽名称应体现产品真实属性,涉及不同养殖对象应分别填写 |
基地位置应填写养殖场或牧场地址,应具体到村 |
|
生产组织形式应根据生产实际从备注中选择对应选项填写 |
|
养殖场周边环境情况应具体填写,远离污染源,养殖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和《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NY/T 473)要求 |
|
养殖场 基础设施 |
应详细描述满足生产需要的防疫设备设施和畜禽生活基础设施,保障足够的畜禽活动场所,以充分保障动物福利,减少畜禽传染病的发生、蔓延和传播 |
养殖用水包括畜禽饮用水,畜体、畜舍及设施的清洗、消毒用水,来源应明确 |
|
设施建设、环境质量、卫生防疫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NY/T 473)要求 |
|
养殖场 管理措施 |
应有针对当地易发流行性疫病制定的相关防疫和扑灭净化制度 |
养殖场区分管理、消毒管理、档案管理措施健全 |
|
养殖场内生产区和生活区应严格分开,排水系统应实现净、污分离,污水收集输送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
|
消毒措施涉及药剂使用的,应明确药剂名称、用量、使用方法、时间等,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和《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NY/T 473) 要求 |
|
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 |
应按不同畜禽名称依次填写 |
品种名称应明确具体到种 |
|
幼畜(禽雏)来源包括自繁或外购等,应提供外购单位生产资质、合同(协议)、购销凭证 |
|
养殖规模应填写按绿色食品标准要求养殖的畜禽数量 |
|
产量应为年产量,应与年出栏量相适应 |
|
养殖周期应填写从幼畜进场到出栏所需的时间(肉类产品等)或从进场到淘汰的时间(奶牛等),应符合绿色食品养殖周期要求 |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应按畜禽不同生长阶段分别填写,应详细描述配方、用量和来源等,外购商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另附成分标签 |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应满足畜禽不同生长阶段营养需求,并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要求 |
|
发酵饲料 加工 |
原料名称应填写发酵前饲料的品种名称 |
饲料发酵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以及储藏、防霉处理使用的制剂应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要求 |
|
饲料加工 和存储 |
工艺流程、防虫、防鼠、防潮和区分管理措施详细填写 |
涉及药剂使用的,应填写药剂名称、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
|
畜禽疫苗和兽药使用 情况 |
疫苗和兽药使用情况应按不同畜禽种类分别填写 |
疫苗名称、接种时间填写真实规范,疫苗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要求 |
|
兽药名称、批准文号、用途、使用时间和停药期填写规范,符合生产实际,兽药名称应与批准文号相符,用途适用于相应疾病防治,使用时间和停药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要求 |
|
畜禽、生鲜乳、禽蛋收集、包装和 储运 |
产品收集、清洗、消毒、包装、储藏、运输及区分管理等措施应详细填写,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和《绿色食品 储藏运输准则》(NY/T 1056)要求 |
涉及药剂使用的,应填写药剂名称、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和《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要求 |
|
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处理 |
应详细描述病死、病害畜禽及其相关产品无害化处理措施 |
处理措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NY/T 473)要求 |
|
填表人 和内检员 |
应有填表人和内检员签字确认 |
附件3
《加工产品调查表》审查要点
项目 |
审查要点 |
加工产品 基本情况 |
产品名称填写规范,应体现食品真实属性 |
产品名称、商标、产量应与申请书一致 |
|
如有包装,包装规格栏应填写所有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规格 |
|
续展涉及产品名称、商标、产量变化的,应在备注栏说明 |
|
加工厂环境基本情况 |
加工厂地址应填写明确,有多处加工场所的,应分别描述 |
加工厂周边环境、隔离措施应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要求 |
|
产品加工 情况 |
加工工艺流程图应涵盖各个加工关键环节,有具体投入品描述和加工参数要求,不同产品应分别填写 |
应详细描述生产记录、产品追溯和平行生产等管理措施 |
|
加工产品 配料情况 |
应按申请产品名称分别填写,产品名称、年产量应与申请书一致 |
主辅料应填写产品加工过程中除食品添加剂外的原料使用情况 |
|
主辅料(扣除加入的水后计算)及添加剂比例总和应为100% |
|
主辅料质量和来源应符合加工产品配料要求 |
|
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中名称应填写具体成分名称,如柠檬酸、山梨酸钾等,并明确添加剂用途;有加工助剂的,应填写加工助剂的有效成分、年用量和用途,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392)要求 |
|
平行加工 |
应详细描述平行生产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规模和区分管理措施 |
绿色食品生产与常规产品生产区分管理措施应科学合理,能有效防范污染风险 |
|
包装、储藏和运输 |
应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
相关操作和处理措施应符合《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和《绿色食品 储藏运输准则》(NY/T 1056)要求 |
|
设备清洗、维护及有害生物防治 |
应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
涉及药剂使用的,应填写药剂名称、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
|
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措施 |
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措施,并应符合国家和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 |
填表人和 内检员 |
应有填表人和内检员签字确认 |
附件4
《水产品调查表》审查要点
项目 |
审查要点 |
水产品 基本情况 |
产品名称填写规范,应体现产品真实属性 |
不同养殖品种应分别填写,品种名称应为学名 |
|
面积应按不同产品分别填写,单位为万亩 |
|
养殖周期应填写从苗种养殖到商品规格所需的养殖时间,且符合绿色食品养殖周期要求 |
|
应明确养殖方式(湖泊养殖/水库养殖/近海放养/网箱养殖/网围养殖/池塘养殖/蓄水池养殖/工厂化养殖/稻田养殖/其他养殖)及养殖模式(单养/混养/套养) |
|
基地位置应具体到村 |
|
捕捞水深仅深海捕捞填写,单位为米 |
|
产地环境 基本情况 |
对于产地分散、环境差异较大的,应分别描述 |
养殖区周边环境情况填写具体,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要求 |
|
苗种情况 |
来源应明确外购或自繁自育,外购种苗应提供外购单位生产资质、合同(协议)、购销凭证 |
外购应说明外购规格、来源单位、投放规格及投放量和苗种的消毒情况,投放前如暂养应说明暂养场所消毒的方法和药剂名称,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要求 |
|
自繁自育应说明培育周期、投放至生产区域时的苗种规格及投放量、苗种的消毒情况、繁育场所消毒方法和药剂名称,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要求 |
|
饲料使用 情况 |
应按生产实际选填相关内容 |
应按不同生长阶段分别填写,用量及比例应满足该生长阶段营养需求 |
|
外购苗种投放前及捕捞后运输前暂养阶段应作为独立生长阶段填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 |
|
天然饵料应描述具体品种;外购饲料应填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成分、用量及来源;自制饲料应填写用量、比例及来源 |
|
应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要求 |
|
饲料加工及存储情况 |
应按生产实际填写相关内容 |
防虫、防鼠、防潮措施中涉及药剂使用的,应填写药剂名称、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
|
如存在非绿色食品饲料,应具体描述与绿色食品饲料的区分管理措施 |
|
饲料加工和存储应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和《绿色食品 储藏运输准则》(NY/T 1056)要求 |
|
肥料使用 情况 |
涉及肥料使用的应填写肥料使用情况 |
肥料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394)要求 |
|
疾病防治 情况 |
药物、疫苗使用情况应按不同产品分别填写 |
名称填写规范,使用方法和停药期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要求 |
|
水质改良 情况 |
水质改良药物名称应填写使用药剂的通用名称 |
水质改良药剂使用情况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要求 |
|
捕捞情况 |
应按不同产品分别填写 |
应描述捕捞时规格、捕捞时间、捕捞量、捕捞方法及工具 |
|
初加工、包装、储藏和 运输 |
应按生产实际填写相关内容,储藏、运输等环节涉及药物使用的,应填写药剂名称、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和《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要求 |
相关操作和处理措施应符合《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 755)《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和《绿色食品 储藏运输准则》(NY/T 1056)要求 |
|
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措施 |
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措施,并应符合国家和绿色食品标准要求 |
填表人 和内检员 |
应有填表人和内检员签字确认 |
附件5
《食用菌调查表》审查要点
项目 |
审查要点 |
申请产品 情况 |
产品名称填写规范,应体现产品真实属性 |
产品应明确是鲜品还是干品 |
|
基地位置应具体到村 |
|
产地环境基本情况 |
产地应距离公路、铁路、生活区50 m以上,距离工矿企业1 km以上,产地周边及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无污染源 |
绿色食品生产区域与常规生产区有缓冲或物理屏障,隔离措施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要求 |
|
基质组成/土壤栽培情况 |
应按不同品种分别填写 |
成分组成应符合生产实际,各成分来源填写明确,并与购买合同(协议)和购销凭证一致 |
|
菌种处理 |
应按不同品种分别填写 |
接种时间应填写本年度每批次接种时间 |
|
菌种自繁的,应详细描述菌种逐级扩大培养的方法和步骤;外购菌种的,应提供合同(协议)、购销凭证 |
|
污染控制 管理 |
应详细描述基质消毒、菇房消毒措施,涉及药剂使用的,应填写药剂名称、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
其它潜在污染源及污染物处理方法应对食用菌生产及产品无害,如感染菌袋、废弃菌袋等 |
|
病虫害 防治措施 |
病虫害防治措施应按不同品种分别填写 |
农药名称应填写“通用名”,混配农药应明确每种成分 |
|
常见病虫害及其物理、生物防治措施填写具体 |
|
农药选用科学合理,适用防治对象,且符合《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T 8321)和《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
|
用水情况 |
用水来源、用量应按实际生产情况填写 |
采后处理 |
收获后清洁、挑选、干燥、保鲜等预处理措施填写具体完整,涉及药剂使用的,应填写药剂名称、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
包装材料应描述包装材料具体材质,包装方式应填写袋装、罐装、瓶装等 |
|
相关操作和处理措施应符合《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和《绿色食品 储藏运输准则》(NY/T 1056)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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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 初加工 |
加工工艺不同的,应分别填写工艺流程 |
原料量、出成率、成品量应符合实际生产情况 |
|
生产过程中不应使用漂白剂、增白剂、荧光剂等不符合国家和绿色食品标准的物质 |
|
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措施 |
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措施,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绿色食品要求 |
填表人 和内检员 |
应有填表人和内检员签字确认 |
附件6
《蜂产品调查表》审查要点
项目 |
审查要点 |
产地环境基本情况 |
产品名称填写规范,应体现产品真实属性 |
基地位置应填写蜜源地和蜂场名称 |
|
对于蜜源地分散、环境差异较大的,应分别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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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周边无污染源,生态环境、隔离措施等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NY/T 1054)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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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源植物 |
应根据蜜源植物类别(野生、人工种植)分别填写 |
病虫草害防治应填写具体防治方法,涉及农药使用的,应填写使用的农药通用名、用量、使用时间、防治对象和安全间隔期等内容,并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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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场 |
蜂种应填写明确 |
蜜源地规模应填写蜜源地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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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体描述巢础来源及材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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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体描述蜂箱及设备的消毒方法、消毒剂名称、用量、消毒时间等,使用的物质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和《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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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饮用水来源应填写露水、江河水、生活饮用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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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转场饲养的,应描述具体的转场时间、转场方法等,饲养方式及管理措施有无明显风险隐患;涉及转场的蜂产品,调查表应按照不同转场蜜源地分别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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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审查要点 |
饲喂 |
饲料名称应填写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 |
来源应填写自留或饲料生产单位名称,外购应提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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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的来源及使用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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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常见疾病防治 |
根据常见疾病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得当,兽药的品种和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要求 |
消毒物质和使用方法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和《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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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收、储存及运输情况 |
有多次采收的,应填写所有采收时间 |
有平行生产的,应具体描述区分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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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操作和处理措施应符合《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和《绿色食品 储藏运输准则》(NY/T 1056)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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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措施 |
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措施,并应符合国家和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 |
填表人 和内检员 |
应有填表人和内检员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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