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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市监质发〔2024〕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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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26 16:05:24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加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在消费品缺陷召回领域的合作,建立健全长三角专家技术支撑机制,特制订本规范。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质发〔2024〕478号
发布日期 2024-11-26 生效日期 2024-1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建立健全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机制,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制订了《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加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在消费品缺陷召回领域的合作,建立健全长三角专家技术支撑机制,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授权的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各省(市)召回技术机构”)共同开展的跨行政区域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工作。

第三条 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建立轮值牵头机制,由各省(市)召回技术机构轮值牵头,轮值时间为一年;并确定1—2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沟通协调。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组织实施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

(一)消费品疑似存在缺陷,且其生产者注册地在长三角省(市)之一,而实际生产地在长三角其他省(市)的;

(二)市场监管总局有相关工作安排部署的;

(三)各省(市)召回技术机构认为有必要共同开展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的。

第五条 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工作主要采用线上会诊方式。

第六条 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由各省(市)召回技术机构提出申请,由轮值召回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省(市)召回技术机构提出专家会诊申请前应填写《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表》(附件)中的“产品及生产信息”,并进行过初步核实判断。

第八条 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工作流程如下:

(一)由各省(市)召回技术机构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选取参照各省(市)召回技术机构专家管理的相关规定,专家组人数一般为单数。

(二)由提出申请的召回技术机构将《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表》、检测报告和其它资料发送至专家,专家根据收到的疑似缺陷消费品信息结合检测报告或缺陷技术分析报告等材料进行技术分析,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分析。

(三)提出申请的召回技术机构收到专家回复后,告知轮值召回技术机构,轮值召回技术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线上专家会诊工作。

(四)线上专家会诊由轮值召回技术机构主持,各省(市)召回技术机构指派1—2名工作人员参与专家线上会诊。

(五)专家根据初步分析情况依次发言,阐述疑似缺陷消费品信息中是否普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确定危害性和影响程度,并对是否建议缺陷调查等内容开展讨论。

(六)专家各自填写《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表》形成专家建议,最终专家意见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七)最终意见形成后由轮值召回技术机构制作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会议纪要,并抄送其他省(市)召回技术机构。当现有材料不足以判断消费品是否建议开展缺陷调查的,专家会诊结果可勾选“持续关注”,由提出申请的召回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信息跟踪。

第九条 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一)《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表》由提出申请的召回技术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

(二)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会议纪要由轮值召回技术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十条 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的专家日常管理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规定执行。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劳务费由提出申请的召回技术机构支付。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长三角缺陷消费品专家会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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