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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版)》的通知 (泉市监规〔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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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6-17 14:15:52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准确把握“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制订了《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于5月29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司法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泉市监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06-12 生效日期 2025-06-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30-06-19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泉州开发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准确把握“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制订了《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于5月29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清单》要求,及时依照《清单》规定,予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当事人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不得适用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但结合其他情节综合考量后可依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二、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本着行政效率的原则,可不予立案,但应当做好不予立案审批手续,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材料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三、适用《清单》时,除明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以外,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清单》中所称“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被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况。同一当事人两年内未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四、依据《清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对不予没收的涉案财物,应督促当事人进行合法处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作为其他处罚事项前置条件的,初次违法已依据《清单》不予“警告”类行政处罚的,若当事人再次构成同一违法行为时,应依法按“拒不改正”的情形予以处罚。

六、在适用《清单》同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要注重引导进行合规整改,督促其建立有效的违法预防体系,推动市场主体合规守法经营。

七、对当事人行为未列入《清单》,或不符合《清单》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的决定。

八、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九、《清单》有效期五年,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6月19日止。《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同时废止。《清单》实施之前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清单》规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司法局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pdf

泉市监规〔202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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