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09〕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使用已经卫生部公告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必须按照批准的要求使用新资源原料,其产品上市前无需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二、2009年6月1日起,使用已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
此复。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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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函〔2009〕28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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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06-26 | 生效日期 | 2009-06-2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产品及原料 |
备注 | http://www.12365.ln.cn/spaqsczr/zcfg/201007/t20100713_481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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