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3〕4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应按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
此复。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法监发〔2003〕258号 | |
---|---|---|---|
发布日期 | 2003-09-1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47&cid=361 |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3〕4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应按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
此复。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