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
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
容。
第七十二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
的要求销售食品。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全部内容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6.8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4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第三条 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出厂的散装 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并在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食 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同时应 附有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条 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 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 实提供。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 3、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 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5、经营者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本条第3项要求 的完整标签。
第九条 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 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经营者 应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上述标签。
第十条 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 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第十一条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由生产者和 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 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检查散装食品的卫生情况、标签内容是否完整; 2、逐项落实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并负责督促检查; 3、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对进货后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