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出口冰鲜水产品加工企业检疫卫生登记要求

出口冰鲜水产品加工企业检疫卫生登记要求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7 15:25:27  来源: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902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和《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制定本检疫卫生登记要求。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ciq.gov.cn/xxgkml/zbcg/zcdjgl/201204/t20120406_37560.html

  1.依据和适应范围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和《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制定本检疫卫生登记要求。

  1.2本要求适用于山东境内出口冰鲜水产品(含鲜活、冷冻、干制等),加工工艺简单,系初加工产品的加工厂、库、捕捞船(简称企业)。

  2.加工环境及设施卫生

  2.1企业周围不能存在污染产品的不良环境。加工区和生活区分开。厂区要绿化,主要通道要硬化,防止尘土飞扬。厕所远离加工车间,并有冲手、洗手、防蝇虫设施,保持清洁。

  2.2要有与车间相连的,与加工人员相适应的洗手消毒、靴鞋消毒设施和更衣室。更衣室、工作服要保持卫生清洁,并按规定要求消毒杀菌。

  2.3车间面积要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排水畅顺,通风良好,清洁卫生,光线充足,便于加工生产。

  2.4厂区有合理的给水排水系统。废弃物的排放或处理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原辅料及加工用水、用冰卫生

  3.1加工用淡水和制冰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用海水必须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

  3.2加工用冰的制造、破碎和运输均应在与水产加工相同的条件下进行。冰柱、冰屑必须符合卫生规定要求并有洁净的容器盛装,严禁落地存放;外运用冰必须有密封的容器盛装,防止污染。

  3.3原料来自无污染水域和开放的海域。运输途中严防污染,品质符合冰鲜水产品加工要求。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加工所需原料、辅料必须经过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4.加工人员卫生

  4.1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加工、检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冰鲜水产品加工,对患有不适于水产品加工疾病的人员应调离其工作。

  4.2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遵守卫生规则,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鞋靴,按规定洗手消毒、靴鞋消毒,不得将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带首饰和手表,不得化妆。

  5.加工卫生

  5.1产品加工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原则,并得到有效的控制。

  5.2加工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5.3操作台、加工用具及容器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盛放水产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5.4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分别存放。废弃物应当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5.5对不合格品及跌落地面的产品,应当单独及时处理。

  5.6班前班后必须进行卫生清洁工作。

  6.包装、储存卫生

  6.1所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规定要求,并来自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厂家生产

  6.2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清洁卫生,存放符合规定要求。

  6.3原料库、储存库的温度要符合工艺要求,并配有温度测试和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储存产品与地面、墙壁和屋顶的距离必须符合贮存规定。

  7.卫生检验管理

  7.1冰鲜水产品的捕捞、装运、加工和卫生检验管理,必须设有在法人代表领导下的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备查。

  7.2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金属探测仪,对每批产品进行全部检测,并做好记录。

  7.3原料来源的时间和地点必须记录详细,具有可追溯性。

  7.4检验管理工作应按规定完整、准确、规范地做好记录,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8.本登记卫生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检疫检疫局负责解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30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