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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炭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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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2-10 09:56:39  浏览次数:4093
核心提示:活性炭不能作为食品。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食便函〔2003〕58号
发布日期 2003-02-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活性炭”能否作为食品的请示(宁卫函发〔2002〕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活性炭不能作为食品。

  此复。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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