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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处置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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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12 08:57:41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6239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你局应依法没收并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的食品,监督其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0〕836号
发布日期 2010-08-20 生效日期 2010-08-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不合格原料生产出的合格产品如何处置的请示》(冀质监函〔2010〕3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你局应依法没收并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的食品,监督其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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