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做好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验收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以下简称生产基地验收)的对象是指经市农业和渔业局(前市农林渔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并与市主管部门签订了《深圳市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协议》、《深圳市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协议》、《深圳市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协议》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签订生产基地建设协议后因故退出、撤销或只完成部分回运任务的生产基地除外。
第三条 生产基地验收的依据是《深圳市食品安全“五大工程”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供应数量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政策、制度、标准及相关文件。
第四条 生产基地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基地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的依据和程序,认真核查验收的内容,落实验收责任,遵守国家法纪。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六条 生产基地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基地的完成情况,包括检查生产基地产品回运情况,生产基地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等。
(二)生产基地运行和管理情况,包括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生产基地用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明)、产品购销合同、基地建设协议、无公害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管理和执行情况等。
(三)生产基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包括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向生产基地企业下发验收通知,明确验收的时间和要求。
第八条 生产基地企业在接到验收通知后,应立即通知自办或联营的生产基地,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生产基地企业在15天内完成自查自验工作,同时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材料。申请验收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申请表》(原件);
(二)自查自验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查自验的内容、生产基地生产情况、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回运情况(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3年的回运情况;经批准调整规模的,要将调整规模的原因、时间及调整规模前后的回运情况说明清楚)、政府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计划等;
(三)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申请验收时上一年度生产基地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申请验收的生产基地企业须将以上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3份报送市主管部门。
第九条 成立生产基地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市主管部门牵头组成,成员由相关单位、相关部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专家库和财会等方面的专家和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主要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如下:
(一)听取被验收企业有关基地项目完成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生产基地用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明)、产品购销合同、基地建设协议、无公害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档案管理和执行情况等;
(三)检查项目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被验收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五)核查基地产品回运情况;
(六)验收小组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
(七)验收小组与被验收的生产基地企业交换验收意见;
(八)验收小组将验收意见报告市主管部门。
验收意见的内容应包括生产基地基本情况、产品回运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和验收结论等。
第十条 生产基地验收完成后,市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情况通报验收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生产基地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生产基地企业整改完成后,根据申请市主管部门再次组织验收。复查验收只限一次。
第四章 验收评价
第十一条 验收小组根据验收的实际情况对生产基地给予合格和不合格二种评价。
第十二条 被评为合格的生产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报送申请验收材料;
(二)规章制度健全,生产记录、文档资料保存完整;
(三)严格执行生产基地建设协议的要求,从签订基地建设协议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要求完成回运任务(包括虽因自然灾害、动物疫病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但能恢复生产的基地,根据延长的合同期限内完成回运任务的;核减规模的生产基地,按核减后的规模完成回运任务的);
(四)生产基地管理规范,生产基地建设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基地产品抽检未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或每年抽检不合格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的;
(五)资金管理规范的。
第十三条 被验收的生产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一)未按照市主管部门的规定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工作,不按规定时间完成自查自验的,不及时报送申请验收材料的;
(二)规章制度不健全,生产记录、文档资料保存不完整的;
(三)从签订基地建设协议之日起3年内,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回运任务的(包括虽因自然灾害、动物疫病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但能恢复生产的基地,在延长合同期限内未完成回运任务的;核减规模的生产基地,仍未按核减后规模完成回运任务的);
(四)不配合验收工作,拒绝向项目验收小组提供有关材料的;
(五)生产基地管理不规范,生产基地建设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年内,基地产品抽检每年不合格次数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
(六)资金管理不规范的;
(七)有故意隐瞒、欺骗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复查验收时仍存有问题的。
第五章 不作验收的生产基地及处理
第十四条 以下几种情况的生产基地,不作验收,并相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被撤销的生产基地,不列入验收范围;
(二)因自然灾害、动物疫病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不能恢复生产的基地,不列入验收范围。已拨付的政府扶持资金不予追回;
(三)因国家建设被征占用的生产基地,不列入验收范围。已拨付的政府扶持资金不予追回;
(四)因企业自身原因或价格因素,中途退出的生产基地或未完成全部回运任务的生产基地,不列入验收范围。属自办基地的,根据完成回运任务的比例,将已拨付的政府扶持资金按多退少补要求处理;属联营基地的,未完成回运任务的,不予拨付政府资金,按规定完成部分回运任务的,已拨付的政府资金不予追回;
(五)对不作验收但应退回全部或部分政府扶持资金的生产基地,生产基地企业应在市主管部门下发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退回政府扶持资金。若未按时主动退回政府扶持资金的,之后将不享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扶持和其他政策,市主管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乃至法律途径追回政府扶持资金。
第六章 验收奖惩
第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的生产基地,按有关规定将应拨付的政府扶持资金拨付给基地企业。因故核减规模的生产基地,按核减后的规模拨付政府扶持资金给基地企业。
第十六条 验收不合格的,从验收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生产基地应主动退回政府扶持资金。若未按时主动退回政府扶持资金的,之后将不享受农业资金的扶持和其他政策,市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追回政府扶持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