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26 15:39:37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87
核心提示:统筹推进全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两个“三品一标”协同发展,做好“土特产”文章,促进品种品质品牌相得益彰、地理标志绿色食品叠加赋能,建设具有鲜明地域特点、乡土文化丰厚、产品品质特征明显的生产基地,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2-26 生效日期 2024-0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加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促进品种品质品牌相得益彰、地理标志绿色食品叠加赋能,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2月1日

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全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两个“三品一标”协同发展,做好“土特产”文章,促进品种品质品牌相得益彰、地理标志绿色食品叠加赋能,建设具有鲜明地域特点、乡土文化丰厚、产品品质特征明显的生产基地,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地理标志保护区域范围内,按照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绿色食品标准生产,产品获得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授权,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品牌叠加效应显著的种植(养殖)生产基地。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规模适度、标准引领、品牌赋能”的原则,采取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认定的方式开展。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地申报、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等。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专家评审、基地认定和督导检查等,具体工作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二章 基地申报

第四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应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包含在地理标志保护区域范围内。原则上种植规模不低于2000亩、畜类养殖规模不低于2000头、禽类养殖规模不低于1万只、水产养殖规模不低于1000亩。

(二)基地环境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三)基地产品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品质符合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

(四)基地内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管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纳入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的基地可优先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须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基地日常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申报主体应制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建设管理制度。

(三)申报主体应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县、乡级技术管理制度完善。

(四)申报主体应具备良好的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工作基础,有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申报管理经验的人员。

第六条 基地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申报书。

(二)基地位置图和生产单元分布图。应清晰反映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内基地的具体位置及生产单元分布情况,生产单元须统一编号。

(三)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建设内容、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应包括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生产管理、技术服务、投入品管理、追溯管理、专项培训、监督管理等内容。

(五)地理标志证书及授权生产主体使用标志证明。

(六)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证书及一年内基地环境检测报告。

(七)经费保障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基地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至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基地列入建设期,建设期一年。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八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掌握基地建设总体情况,保障基地建设所需政策、人员和资金落实到位,日常管理、技术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运转良好。

第九条 基地建设期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推广一套绿色生产模式。按照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绿色食品标准,制定具体生产操作规程,推广减肥减药、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绿色生产技术,鼓励应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编制简明易懂的生产模式图、操作明白纸和风险防控手册,推动规程进企入户、上墙上网、落地生根。

(二)打造一套质量管控体系。建立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和信用档案,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生产日志,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构建产品特征品质指标体系,开展品质评价,推动分等分级,规范包装标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或使用智慧生产、监管、服务等信息化平台,推动产品特色化、身份标识化和全程数字化。

(三)搭建一套精品品牌矩阵。做优地理标志产品品质特性,讲好地理标志“老故事”,突出绿色食品标准优势,打造绿色发展“新篇章”,促进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叠加赋能。绿色食品认证主体达到基地内地理标志授权用标主体数量的70%以上,绿色食品生产规模达到基地规模60%以上,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用标率达100%。

(四)建立一套联农带农机制。开展专业化、全程化生产技术服务,引导农户通过土地流转、入股或提供劳务等形式加入基地建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培育全产业链主导企业,促进产业、技术、品牌、服务深度融合,提升基地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五)培养一支专业技术队伍。建立内检员队伍,保证每个生产主体至少有一个熟练掌握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的人员。依托现有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培养一支真正理解地理标志理念、掌握绿色食品标准的生产技术推广队伍,能够有效指导基地内生产主体开展符合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要求的生产活动,保障基地建设质量,支撑基地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基地认定

第十条 建设期满的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基地建设方案内容,实现建设期目标。

(二)产品品质指标经检测符合相关质量控制技术标准,基地建设期无新增污染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合格。

(三)建设期内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 基地认定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建设期满前1个月内,提交建设目标落实情况及相关资料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将检查合格的基地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复核无误后,正式认定为“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地理标志名称)”,有效期5年;复核未通过的基地取消建设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建设申请。

第十二条 基地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可以提出续报申请,续报程序参照申报程序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产品品质指标检测,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基地建设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统筹安排基地监管工作,采用“定期年检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每年将辖区内基地年度监管工作总结和基地年度建设工作总结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持续跟踪监测基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每年随机抽取部分基地开展督导检查,对产品质量或建设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取消资格。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基地管理与扶持,统筹认证农产品管理资金、绿色食品认证管理工作补助经费等资金,对基地给予奖补。各地要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开发绿色优质农产品保险,为基地提供特色金融保险服务。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基地产品的宣传推介和产销对接,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优先推荐基地产品进驻绿色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和专营店,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等展会,拓宽产销渠道。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介基地产品,并及时总结基地建设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成立专家咨询组,加强对基地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鼓励基地与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合作机制,推广绿色生产模式,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提升产品质量和品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7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