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基地培育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2日
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基地培育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规范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稳产保供基地)的培育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稳产保供基地有效供应和先锋示范作用,建立健全稳产保供长效机制,确保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时我市本地农产品产得出、供得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稳产保供基地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生产规模和质量安全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且经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培育的农业生产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包括蔬菜类生产基地、畜禽类生产基地、水产类生产基地、水果类生产基地等。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稳产保供基地的培育与管理工作,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稳产保供基地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与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稳产保供基地的培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生产主体自愿申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条 稳产保供基地在有效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基地”字样。
(二)在基地适当位置悬挂稳产保供基地牌匾。
(三)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四)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心五区货车通行预约登记。
(五)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设施农业建设等方面财政资金奖补扶持政策。
第六条 稳产保供基地在申报时自愿承诺: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日常检查和监测评估管理;主动向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基地重大变更事项(如基地名称、法人、规模发生变更等)。
(二)紧急情况(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时导致市场供应严重短缺、价格涨幅过大等情况)下自愿接受本市应急调度与调控,基地产品保障本市市场供应。
(三)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进行本地农产品生产,自觉维护稳产保供基地信誉和形象。
第七条 申报稳产保供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是在本市从事生产活动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主体。
(二)申报主体投产三年(含)以上,土地使用权剩余三年及以上有效期,申报前三年内无失信记录、安全生产事故,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检中未出现两次(含)以上检出不合格农产品情况。
(三)生产场地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
(四)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执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生产记录档案完整。
(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通过设立检测室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有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信息档案,按要求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稳产保供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基地规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蔬菜类生产基地:露地蔬菜常年生产面积不少于100亩、设施蔬菜生产面积不少于50亩;食用菌生产面积不低于5亩。
(二)畜禽类生产基地:生猪年出栏量不少于5000头或种猪存栏量不少于300头;肉禽年出栏量不少于100000羽,蛋禽(种禽)存栏量不少于50000羽;奶牛存栏量不少于1000头;生猪屠宰基地日屠宰产能0.3万头以上;家禽屠宰基地日屠宰产能3万羽以上。其他畜禽类生产、屠宰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水产类生产基地:大宗水产品养殖水面不少于200亩;特种水产品养殖水面不少于100亩。
(四)水果类生产基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
第九条 在符合第七、八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纳入重点培育范围:
(一)申报主体为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国家(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场),国家(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二)基地产品已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三)配备有产地冷库、冷藏车等冷链物流设施。
(四)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
(五)基地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品牌认定。
第十条 稳产保供基地培育工作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办理事项、申报受理时间及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对申报主体开展初审和现场核查后进行推荐,形成本辖区稳产保供基地推荐名单,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区推荐的申报主体进行复审,必要时赴申报主体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拟定稳产保供基地复审名单。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定的稳产保供基地复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实名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提供具体、真实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稳产保供基地培育名单予以公布,并颁发牌匾。
第十五条 稳产保供基地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市稳产保供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稳产保供基地建立管理档案,并采取定期调度、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基地的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符合稳产保供基地培育条件,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牌匾。有以下(六)至(十一)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基地基本条件、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申报条件的。
(二)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自愿承诺承担的义务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
(四)自愿申请退出的。
(五)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的。
(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
(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检中被检出两次(含)以上农产品不合格或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八)因产品质量安全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十)在申报过程中,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基地信息等手段骗取通过的。
(十一)转借、转让、伪造稳产保供基地牌匾的。
第十八条 2023年3月公布的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企业继续有效,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相关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