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各市州分行,省直有关部门:
为建立健全湖北省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等11部门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中共湖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湖北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省级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委印发的《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先行先试,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原则,加快构建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体系,建设产品碳足迹数据库,逐步推行产品碳标识认证,拓宽碳足迹应用场景,推动区域互认与国际衔接,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产品碳足迹制度、数据、应用与保障体系,助力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目标
到2027年,聚焦磷化工、动力电池、纸及纸制品、农产品等优势产业出台一批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基本建成湖北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建立产品碳足迹标识工作体系,显著拓展碳标识应用场景。
到2030年,全省产品碳足迹管理标准体系基本完善,磷化工、动力电池、纸及纸制品、农产品等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得到广泛推行。湖北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产品碳足迹管理、认证等工作更加规范化,核算与应用更加精准化,应用场景更加丰富,推动产品碳足迹管理助力碳减排。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碳足迹标准体系。
1.制定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在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框架下,推动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在国家已出台的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的基础上,聚焦湖北省重点优势产业链与外贸企业关注的重点产品,如水泥、玻璃、磷化工、有色金属、机电产品、动力电池、光纤光缆、纸及纸制品、农产品等,优先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以适应湖北产业特色和需求。鼓励省内龙头企业先行先试,创制企业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发布相关团体标准,促进优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向地方标准转化,并争取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湖北宏泰集团、省碳交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以湖北省碳排放数据管理相关重要平台为依托,建设科学规范的碳排放因子数据库、产品模型库和基础数据库线上平台。指导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依法合规收集整理数据资源,研究电力、钢铁、磷化工、动力电池、纸及纸制品、农产品等细分领域的区域产品碳足迹基础数据,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建立细分产品碳足迹数据库,融通产业链上下游数据,建立数据采集、数据溯源性核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抽查验证等一系列规范流程,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经过核验后的数据,纳入湖北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数据库实现有效衔接和补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湖北宏泰集团、省碳交中心、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碳足迹服务平台。
3.建设湖北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湖北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全省碳足迹的数据归集中心、管理平台和服务枢纽,实现产品碳足迹报告、核查、碳标识认证等一体化管理。平台首先覆盖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模型库、排放因子库、基础数据库,逐步扩大覆盖的产品范围;对标国内国际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要求,建立数据处理标准流程与规则,支撑本土化数据库的建设。平台将推动产品碳足迹的报告、核查及碳标签应用,为社会提供经第三方验证的具有公信力的产品碳足迹信息,打通国内外标准化语言对话渠道,满足全价值链绿色低碳需求;支持省内专业服务机构成为国际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跨境碳认证服务;通过提供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评估认证等服务,帮助企业科学减碳。(湖北宏泰集团牵头,省碳交中心、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构建湖北省产品碳足迹市场服务体系。构建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认证、管理、咨询等服务产业链,培育一批碳足迹专业服务机构,引导各类服务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托湖北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和拓展其功能服务,实现平台能够有效对接企业碳足迹管理、绿色供应链管理等市场需求。推进湖北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与中国贸易绿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中贸通)、湖北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鄂绿通)、武碳江湖(武汉碳普惠)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综合服务体系,提升综合公共服务能力。(湖北宏泰集团、省碳交中心、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碳足迹应用场景。
5.支持产品碳足迹在工业降碳领域应用。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通过产品碳足迹分析,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识别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能效和碳排放薄弱环节,挖掘节能降碳潜力。推动电力、钢铁、磷化工、动力电池、纸及纸制品等领域链主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建立绿色低碳供应链,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积累全链实景数据,推动全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探索产品碳足迹与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碳普惠减排量开发、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机制相衔接,协同推进碳减排。(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支持产品碳足迹在公共消费领域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产品碳标识,设立绿色低碳产品销售专区,运用碳普惠等手段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具有碳标识和绿色低碳产品。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装饰装修材料和汽车等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产品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以武汉碳普惠体系建设为试点示范,创新低碳产品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在碳普惠场景中鼓励公众优先使用碳足迹较低产品。适时将碳足迹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优先考虑碳足迹较低的产品,以实际行动支持环保产品的发展。发挥政府带头作用。按照相关政府采购规定,加大对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鼓励国有企业在采购决策中增加对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和推广应用力度,通过示范效应带动市场需求。(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产品碳足迹在转型金融领域应用。依托鄂绿通平台,将产品碳足迹、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等纳入绿色企业(项目)评价指标,推进融资主体准确核算产品碳足迹以及融资项目碳排放。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产品碳足迹核算结果作为提供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的重要采信依据。鼓励省内龙头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可持续发展报告中主动披露其产品碳足迹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湖北省宏泰集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绿色低碳示范。
8.推行重点行业碳足迹应用。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建立供应链碳足迹数字化管理系统,实施供应链碳分级管理,参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自身和供应链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自愿报送产品碳足迹信息,自愿披露碳足迹数据与报告。鼓励行业协会与龙头企业搭建行业产品碳足迹、环境产品声明(EPD)信息披露平台。(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央企国资碳足迹管理。发挥国资央企示范作用,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认证和推广工作,加强供应链碳足迹管理,率先建立绿色低碳采购管理制度,将产品碳足迹纳入采购需求标准。(省政府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广重点区域零碳示范区。支持武汉市、襄阳市、十堰市、荆门市等重点区域打造以碳中和产业园为主的绿色零碳核心功能示范区,试点开发绿色零碳产品,增加绿色零碳产品供给。开展绿色零碳产品试点示范,逐步打造零碳工厂、零碳供应链、零碳汽车产业园等零碳园区。(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武汉市人民政府、襄阳市人民政府、十堰市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行产品碳标分级。
11.落实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根据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要求,鼓励我省重点行业和优势领域的产品率先开展碳标识认证工作。支持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机构。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产品碳标识认证,在产品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等按部门参与)
12.推行产品碳标识分级管理制度。依托湖北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收集的数据,探索产品碳足迹分级标准,研制碳标识等级评价标准、评价流程和管理制度。推动碳足迹等级标识在公共消费领域的推广运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负责)
(六)加强国际碳规衔接。
13.实现产品碳足迹区域互联互通。加强对长三角等区域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跟踪研究,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加强政策互通、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互动。推动相关省市碳足迹标准标识互认、碳足迹数据互认共享、应用场景互认互通。(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产品碳足迹国内外互信互认。持续跟踪主要贸易伙伴的涉碳贸易政策和国际产品碳足迹相关规则发展趋势,鼓励认证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等积极参与国内外碳足迹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碳足迹相关的绿色倡议和交流活动。针对重点外贸产品供应链产品,加快发布更新本地化产品碳足迹因子并推动国际认可。加强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上下联动,促进国内外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标准、机构和人员资质评定逐步实现互通互认。(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委外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顶层设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加强部门联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推动湖北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制度设计,制定碳足迹管理政策、监督政策的实施情况,解决跨部门协调问题,推动政策创新和完善。
(二)加强能力建设。
规范有序开展碳足迹相关工作培训和职业培训,鼓励有培训资质的机构面向政府、企业开展专业化培训服务,搭建“政校企协”共建的人才培养机制,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强化专业支撑保障。“政校企协”通过合作研究、培训考察等形式加强区域及企业间的学习交流,形成优秀案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三)加强资金保障。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碳足迹标识认证发展,支持做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支撑工作和碳足迹相关试点工作,支持湖北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全省产品碳足迹的数据归集中心、管理平台和服务枢纽。
附件:湖北省产品碳足迹体系建设工作任务清单(2024-2025年)
附件
湖北省产品碳足迹体系建设工作任务清单(2024-2025年)
序号 |
重点任务 |
工作措施 |
时间节点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一、建立碳足迹标准体系 |
制定碳足迹体系建设方案,完善管理政策,推动政策创新和完善。 |
2024年底 |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
省碳交中心、湖北宏泰集团 |
2 |
支持我省重点行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并同步研制标准,对国家已出台的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形成有效补充。 |
2025年底 |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
省碳交中心、湖北宏泰集团 |
|
3 |
鼓励湖北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先行先试,制定企业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发布相关团体标准,促进优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向地方标准转化,并争取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
2025年底 |
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
省经信厅、省碳交中心、湖北宏泰集团 |
|
4 |
引导行业协会、企业等机构合规收集整理数据资源,研究钢铁、磷化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纸及纸制品、农产品等产品碳足迹基础数据,在注明数据来源的基础上牵头建立重点行业碳足迹数据库。 |
2025年底 |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 |
省经信厅、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湖北宏泰集团、省碳交中心 |
|
5 |
二、建设碳足迹服务平台 |
建立湖北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全省碳足迹的数据归集中心、管理平台和服务枢纽,统一产品碳足迹报告、核查、碳标识认证等一体化管理。 |
2025年6月 |
湖北宏泰集团、省碳交中心 |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
6 |
引导和鼓励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登录注册湖北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创建企业账户,完成重点产品报告、核查、认证。 |
2025年底 |
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湖北宏泰集团、省碳交中心 |
|
7 |
支持和指导省内专业认证机构对标国际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足迹认证服务。 |
2025年底 |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 |
省经信厅、第三方机构 |
|
8 |
依托湖北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和拓展其功能服务,确保平台能够有效对接企业碳足迹管理、绿色供应链管理等市场需求。 |
2025年底 |
湖北宏泰集团、省碳交中心 |
||
9 |
推进湖北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与中国绿色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湖北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武碳江湖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综合服务体系。 |
2025年9月 |
湖北宏泰集团、省碳交中心、省生态环境厅 |
||
10 |
三、拓展碳足迹应用场景 |
支持产品碳足迹在工业降碳领域应用。 |
2025年底 |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1 |
支持公共采购、公众消费、绿色出行中优先采购和使用碳足迹较低产品。以武汉碳普惠体系建设为试点示范,创新低碳产品绿色消费激励机制。 |
2025年9月 |
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湖北宏泰集团、省碳交中心 |
||
12 |
建立打造零碳示范园/区,构建数字化碳足迹溯源体系和碳数据安全出境制度,探索碳中和试点示范。 |
2025年底 |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