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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环发〔202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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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6-18 15:45:4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5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加快建立自治区碳足迹管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立足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发布文号 宁环发〔2025〕48号
发布日期 2025-06-12 生效日期 2025-06-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计划规划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市国资委、宁东管委会财经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各市金融监管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加快建立自治区碳足迹管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刘玉珍、马宏伟<0951>5160969、5160680)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加快建立自治区碳足迹管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立足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三次党代会及历次全会精神,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牵引,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强化系统观念,明确方向举措。坚持目标清晰、协同联动、系统推进、主动参与、开放合作、加强交流的工作原则,从产品碳足迹着手,推动自治区产品碳足迹标准制定、核算、标识认证和应用场景开发等,加快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有力支撑全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主要目标

到2027年,自治区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聚焦有机化学品、机电产品、农产品等出口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出台相关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积极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制定自治区碳足迹管理制度和评价通则,持续完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管理工作机制,拓展碳标识应用场景。

到2030年,自治区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基本完善。全区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得到广泛推行,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基本建成,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管理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产品碳足迹应用环境持续优化拓展。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构建宁夏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1.制定出台特色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对照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立足自治区实际,制定自治区产品碳足迹评价技术指南。聚集单晶硅、双氰胺、抗菌素-泰乐菌素、金属锰、铁合金、葡萄酒、枸杞、牛奶、冷凉蔬菜、芳纶、氨纶、煤制聚乙烯、煤制聚丙烯等重点特色产品,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研究,制定出台相应的团体标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团体标准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重点行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重点企业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标准带头开展自治区重点行业特色产品碳足迹核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归集。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探索研究制定自治区重点产品碳足迹的限定值、基准值和标杆值。鼓励企业运用全生命周期评价(LCA)方法自愿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逐步形成产品在原材料获取、制造、运输、使用、回收处置各阶段的碳足迹核算数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区内重点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支持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第三方机构等依托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在依法合规、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收集整理数据资源,发布区内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因子,探索建立自治区重点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与国家数据库形成衔接和补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根据国家产品碳足迹认证制度要求,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导银川市开展水泥行业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碳标识认证。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区内产业布局、产品特色及市场需求,率先在“六新六特六优+N”产业探索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量化信息,促进节能降碳。(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探索开展碳足迹信息披露和分级管理制度。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以环境气候信息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或自愿性评价认证等方式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结果与报告,逐步开展碳足迹信息披露。根据国家产品碳足迹分级评定和管理工作要求,鼓励企业参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自身和供应链碳足迹评价,推动企业挖掘减碳潜力、优化供应链管理、提升产品低碳竞争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厅、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方参与共同构建碳足迹工作格局

6.强化政策支持与协同。制定出台自治区碳足迹管理制度,推动将产品碳足迹要求融入贸易、财政、金融和产业等政策,形成推广产品碳足迹的政策合力。鼓励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绿色低碳供应链和产品等评价指标,充分发挥产品碳足迹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应用低碳技术、实施低碳改造、优化能源资源配置、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碳足迹试点,探索政策支持工具创新,支持公共采购、公众消费、绿色出行和碳普惠场景中优先采购和使用碳足迹较低产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融资主体高效、准确、及时核算产品碳足迹,在此基础上开展核算融资项目碳排放,为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提供必要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基于碳足迹信息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产品碳足迹核算结果作为绿色金融产品的重要采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丰富拓展推广应用场景。发挥政府和国有企业带头作用,适时将产品碳足迹相关要求纳入采购需求,鼓励政府和国有企业加大对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力度和应用力度。以枸杞、葡萄酒、牛奶、牛羊肉等特色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商品碳标识,设立绿色低碳产品销售专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碳产品。(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9.发挥重点企业引领带头作用。鼓励重点企业发挥引领带头作用,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试点示范,并结合实际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协同减碳。鼓励行业组织、重点企业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认证和推广工作,推进碳足迹信息披露相关服务平台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区内产品碳足迹能力建设

10.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机构等的各方联动,积极参与碳足迹相关国内外活动和学术交流,在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建设。各相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组织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培训,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骨干企业、院校、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化培训机构等主体作用,加大产品碳足迹核算相关人员培训力度,鼓励有培训资质的机构面向企业开展专业化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强化专业支撑保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产品碳足迹人才培养与专业服务机构培育。各相关部门、企业加大培养产品碳足迹专业人才力度、完善相关职业体系,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探索开设碳足迹相关课程,搭建“政校企协”共建的人才培育机制。培育一批碳足迹专业服务机构,引导服务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开展碳足迹核算、评价、认证、管理咨询等专业业务。(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规范产品碳足迹专业服务。鼓励支持区内各企业借助有影响力的第三方评价认证机构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及认证工作。主管部门完善评价认证机构管理机制,加强评价认证活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保障措施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要加强资金支持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不断加强能力建设,积极推进自治区碳足迹管理工作,各市县(区)要立足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积极引导企业主动开展碳足迹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对口国家部委的沟通联系,掌握国家层面的工作动态和具体安排,强化工作任务落实,引导、指导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各类媒介载体加大碳足迹工作宣传力度,推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第三方评价认证机构积极参与,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构建自治区碳足迹管理体系。

 地区: 宁夏 
 标签: 工作方案 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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