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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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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28 17:01:4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92
核心提示:为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等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5-23 生效日期 2025-05-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要求,为做好我区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2025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5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为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等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顺应公众健康保护、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需求,以提升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有效实施为目的,深入开展标准宣贯,广泛收集标准使用各方意见建议,为标准制定、修订及解读、宣贯等工作开展提供依据。

二、工作内容及方式

(一)标准宣贯

1.宣贯重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标准有关的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二是食品安全监管常用标准、标准各方和消费者重点关注标准;三是跟踪评价工作所列标准;四是新发布和即将实施的标准。

2.宣贯方式。一是各地(州、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标准服务强基层、进企业”专项活动,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使用需求,确定宣传内容,确保宣贯活动有序开展。采取线上加线下培训、现场指导、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海报、利用新媒体推送宣传短视频等多种形式贴近一线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强化标准解读和应用指导,开展常态化宣贯服务。二是各地各部门要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标准宣传。三是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咨询解答等日常工作时,一并推进标准宣贯培训工作。

(二)标准跟踪评价

1.常态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官方网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中的“常态跟踪评价平台https://sppt.cfsa.net.cn:8086/db/yjfk”(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在线反馈对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自治区或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反馈,并提供相关依据。

各级各部门广泛宣传推广“国家平台”,采取问卷调查、企业座谈、监管数据分析、日常问题收集等方式收集汇总意见建议并进行分析研究,将有效意见和合理的建议通过“国家平台”在线填报。

2.专项评价。结合我区实际,重点针对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详见附件1)及我区10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详见附件2),由各级卫生健康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专项评价。

各部门(单位)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调研、专家咨询、座谈会等方式,专项收集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生产企业、专业人员等各方意见,组织专家对意见进行分析,提出标准制定、修订建议。各地也可组织对名单外的其他标准开展专项评价。

三、工作分工及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共同做好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承担我区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部门分工,做好督促检查。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卫生健康部门联系企业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确保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本级监管职责相关的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总结(含意见建议汇总表)报同级卫生健康委,并抄送本系统上一级行政部门。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作为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按要求开展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于2025年9月30日前向本级卫生健康委报送工作总结(含宣贯及意见建议汇总表)。

(三)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本地区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要会同同级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细化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按要求完成本地区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任务。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汇总辖区内工作总结于2025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总结(含意见建议汇总表)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四)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的培训指导。全面收集汇总分析各地上报材料,形成自治区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总结,于2025年10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工作。标准跟踪评价(含宣贯)经费已经拨付各地(州、市)、县(市、区),并且已纳入项目绩效评价,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聚焦重点工作内容,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席敏毅

电话:0991-8560080

邮箱:xjwjwzhjdspc013@xj.gov.cn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田 甜

电话:0991-2614003

邮箱:309533900@qq.com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系人:袁豆豆

电话:0991-2877255

邮箱:ncpjgc@163.com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杨 平

电话:0991-2830862

邮箱:yangping@xjaic.gov.cn

附件: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任务表.docx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任务表.docx

   3.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意见建议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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