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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卫食品函〔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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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04 16:16:0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307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要求,为推进我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序开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2024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新卫食品函〔2024〕9号
发布日期 2024-08-20 生效日期 2024-08-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要求,为推进我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序开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2024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4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顺应公众健康保护、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需求,以提升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推动食品安全标准有效实施为目的,了解掌握标准执行情况及需求情况,进一步加强标准宣贯培训,广泛收集标准使用各方意见建议,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及解读、宣贯等工作开展提供依据。

二、工作内容

(一)常态评价

侧重对日常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问题及意见的收集分析。各方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https://sppt.cfsa.net.cn:8086/db/yjfk”(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在线反馈对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广泛宣传该平台,鼓励标准使用者通过“国家平台”直接反馈意见和建议。各级各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并加强日常问题的收集,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信访咨询、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网络舆情等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分析研究,将有效意见和合理的建议通过“国家平台”在线填报。

(二)专项评价

结合我区实际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确定的专项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名单,重点针对1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详见附件1)及我区10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详见附件2),由各级卫生健康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开展专项评价。主要通过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的“专项跟踪评价平台”(https://www.cfsa.net.cn/newPage/htmlPage/zxIndex.html)在线填写专项评价问卷、现场调研、专家咨询、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专项收集监管部门、行业企业、检测机构、专业人员等各方意见,组织专家对意见进行分析,提出标准制定、修订建议。各地(州、市)、县(市、区)分别组织填写专项评价问卷不少于3份。各地也可组织对名单外的其他食品安全标准开展专项评价。

(三)宣贯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指导解答工作,在部署开展跟踪评价工作时,一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指导解答等工作。要用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宣传,引导相关部门、企业、社会公众更好地参与标准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各方熟悉标准,掌握标准,贯彻执行标准。要结合辖区各方需求对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做好社会公众宣传引导,常抓不懈、持续开展,坚持主动讲、经常讲,融知识性和通俗性、时效性于一体,要注重创新工作方式,扩大培训受众,提升工作效果,保证工作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按要求做好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承担我区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部门分工,做好督促检查。各级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20日前,将本级跟踪评价工作情况报同级卫生健康委。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作为跟踪评价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按要求开展跟踪评价工作,收集各方的建议和意见,汇总、研究、分析并于2024年10月20日前向本级卫生健康委报送工作总结。

(三)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同级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细化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按要求完成各项跟踪评价任务。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汇总辖区内工作总结于2024年11月1日前将本地区跟踪评价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四)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自治区卫健委做好跟踪评价的培训指导。全面收集汇总我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11月10日前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自治区跟踪评价工作总结。

(五)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已纳入各地的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经费已经拨付各地(州、市)、县(市、区),并且已纳入项目绩效评价,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聚焦重点工作内容,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联系人:席敏毅

电话:0991-8560080

邮箱:xjwjwzhjdspc013@xj.gov.cn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田甜

电话:0991-2614003

邮箱:309533900@qq.com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巩婧婷

电话:0991-2878226

邮箱:ncpjgc@163.com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杨平

电话:0991-2830862

邮箱:yangping@xjaic.gov.cn

   附件.doc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任务表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任务表

3.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意见建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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