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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卫食品函〔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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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10 10:21:23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522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要求,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卫食品函〔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05-09 生效日期 2023-05-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要求,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卫食品函〔201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3年专项跟踪评价标准及牵头市名单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工作方案要求,顺应公众健康保护、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需求,以提升食品安全标准质量和宣贯培训能力,推动食品安全标准有效实施为目的,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及解读、宣贯等工作开展提供依据。

(一)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跟踪评价工作聚焦重点食品安全领域、重点食品安全标准,聚焦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突出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提升标准工作针对性、有效性。

(二)创新模式方法,提升质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拓展跟踪评价工作维度广度,扩大标准宣贯培训覆盖面。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坚持常态评价、专项评价和专题研究相结合,坚持跟踪评价与宣传培训相结合。

(三)坚持统筹推进,分工协作。强化各级卫生健康与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促进跟踪评价与其他各项工作衔接配合、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强化各市协作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整体推进专项跟踪评价。

(四)加强宣贯培训,重在实施。将跟踪评价与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和解读等工作有机融合,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扩大标准宣贯培训覆盖面,提升食品安全标准指导解答服务水平,提升工作精准度,促进各方理解、掌握标准内容,推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二、工作内容和方式

(一)常态跟踪评价。侧重对日常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问题及意见的收集分析。常态跟踪评价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以下简称“评价反馈平台”,链接:https://www.cfsa.net.cn/newPage/pageType.aspx)开展工作,各地在跟踪评价工作中要大力宣传推广“评价反馈平台”,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参与度,通过平台在线填写对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各市卫生健康部门要与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技术机构积极沟通协调,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信访咨询、网站留言等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意见建议纳入常态评价范围,及时沟通、共同研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及时分析研究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建议,将有效意见、合理建议通过平台在线填报。社会各方也可通过该平台反馈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专项跟踪评价。侧重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深度评价。专项跟踪评价的标准名单由国家食品评估中心在“评价反馈平台”发布。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每年专项跟踪评价标准名单,确定一个市牵头一个或一类标准,其他市配合,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指导的工作模式开展专项跟踪评价。

牵头市要积极会同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其他配合市沟通协调,通过开展标准宣贯、问卷调查、现场调研、专家咨询、专题研讨等专项收集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生产企业、专业人员的意见,组织专家对意见进行分析,提出标准制定、修订建议。其他配合市要积极会同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参与牵头市组织的宣贯培训、问卷调查、现场调研等工作。各地也可以结合本辖区需求,组织对名单外的其他食品安全标准开展专项评价。

(三)专题研究。以研究课题形式,重点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重点难点问题、标准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标准制定修订需求等开展系统研究。专题研究项目由国家食品评估中心拟定,每年在国家食品评估中心网站公布。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积极组建工作组,联合相关部门、技术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共同参与有关专题研究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参与度。

(四)宣贯培训。各级卫生健康与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沟通配合,在部署开展跟踪评价工作时,一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指导解答等工作。宣贯培训要聚焦监管人员、从业人员、企业人员,同时,要扩展宣贯培训覆盖面,做好社会公众宣传引导,鼓励各地通过短视频、宣传海报等多种方式,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坚持主动讲、经常讲,融知识性、通俗性、时效性于一体,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效果,保证工作质量。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承担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部门分工,做好督促检查。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负责跟踪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做好对各地各部门反馈意见的研究分析。各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本辖区跟踪评价工作。牵头市负责专项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市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材料报送。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每年于12月15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报送跟踪评价工作报告,包括常态评价情况、专项评价结果和对食品安全标准其他意见建议等。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于12月25日前将年度跟踪评价工作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处。

(三)工作要求。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经费已经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各市,并且已纳入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评价,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聚焦重点工作内容,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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