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林草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建设零碳园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5月30日
附件: 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