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全面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购销和储备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工作实际,对原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购销和储备行政裁量权基准》,该基准由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强制裁量基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构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的通知》(内粮执法发〔2023〕36号)同时作废。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