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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活跃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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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6-09 14:35:45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活跃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提升排污单位污染减排内生动力,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当前排污权交易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6-07 生效日期 2025-06-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活跃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提升排污单位污染减排内生动力,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当前排污权交易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动服务。各地要深入县(市、区)分局,加强业务指导,从排污权确权核定、有偿使用、市场交易、金融赋能等方面宣讲政策,切实提升基层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要深入企业,讲解指标需求、存量获利等交易流程,宣传改革红利、典型案例,帮助梳理存量资源,指导编制可交易排污权核算报告,促进企业主动减排、主动交易。要在官网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受理等服务窗口,设置建设项目排放总量核定、排污权交易明白纸,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材料。要及时向河北省排污权交易平台推送市场供需情况,畅通排污权出让、受让交易信息,指导项目单位、企业了解使用平台,有效破解渠道不通畅、信息不对称、政策不了解等问题。

二、推进企业间交易。各地要按照“非必要不投放”原则,加强政府储备排污权投放审查管理。政府储备排污权投放原则上采用电子竞价、差额竞得方式,采用协议转让的,应参照执行所在地前10个交易日平均成交价格。要鼓励企业将可交易排污权投放交易市场,自由选择电子竞价、协议转让、挂牌点选3种交易方式,禁止指定或干预出让主体选择交易方式。鼓励探索开展企业间排污权租赁,在区域总量控制前提下,可帮助因生产波动需要短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排污单位,采取短期租赁排污权。

三、提升主体审核质效。各地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交易主体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提升排污权交易市场服务能力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交易主体审核方式,鼓励实行“不见面”审核。要按照“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原则,受理排污单位交易申请后,3日内必须出具交易审核意见,禁止增加审核内容、拖延审核时间,严禁推诿扯皮、刁难企业,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鼓励探索实行建设项目排放总量审核和交易主体审核合并,一次受理、一次办结,为项目落地、交易取得排污权指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四、防范风险隐患。各地要按照“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动员到位、宣讲解读到位、帮扶指导到位、沟通协调到位”5到位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2025年7月、9月、12月底前,分别完成“十四五”期间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所有排污单位使用费信息推送等工作。要通过设置专用邮箱、调研座谈等方式,及时征集和了解市场主体有关诉求,建立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清单和解决台账,以“小切口”创新举措,推动协调解决企业关切问题。河北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要健全交易风险防范机制,对同地区多次出现“同一授权委托人”,及时进行“不合规”交易预警提示,防范和杜绝发生区域垄断市场行为。

五、强化交易监管。各地和河北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要设置投诉举报电话,从交易主体审核、可交易排污权核定、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方面,建立健全防范人为干扰交易过程的监管体系。要健全规范排污权交易数据管理,严格依规审核出让方授权委托人、拟出让量与减排工程的一致性,严格依规审核受让方建设项目真实性、新增排放总量需求准确性,杜绝虚假出让、囤积指标等行为。各地要严守廉洁底线,禁止市场交易中徇私舞弊、中饱私囊,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省厅将结合投诉举报、督导调研等,及时查处、严厉打击指定交易对象、操纵交易价格、签署“阴阳”交易合同等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交易环境。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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