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08 04:28:0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浏览次数:475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背景

为充分发挥内蒙古畜牧业发展优势,着力打造产地优、质量好的优品牛羊肉,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中绿基〔2020〕149 号)等规章规定,自治区农牧厅率先在全国启动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建设。为推动基地试点建设规范运行,取得实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18条内容,2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明确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的建设范围、相关部门职能职责以及基地试点建设中标准化生产、过程管控、服务培训、日常检查、质量检测、品质评价、对接企业、验收挂牌、宣传推广、动态管理、智慧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2个附件分别为试点基地标牌样式和对接企业标牌样式。

三、《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一)试点范围。特指在锡林郭勒盟开展的 1500 万亩草场+50 万只肉羊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和在通辽市开展的 500 万亩玉米+50 万头肉牛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

(二)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自治区农牧厅:制定基地试点建设相关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基地试点建设、管理给予政策保障。

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农牧部门和试点旗县农牧部门:在自治区农牧厅的指导下开展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基地建设管理具体工作。

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试点旗县农牧部门或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在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基地试点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标准化生产。按照绿色食品有关操作规程开展标准化种植、养殖和投入品使用。

(四)生产过程管控。包括生产档案和投入品管理制度。

(五)服务培训。每年至少对基地试点开展1次技术指导服务与培训。

(六)日常检查。按照绿色食品相关规定每年至少对基地试点和对接企业开展2次检查。

(七)质量检测。按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的要求对基地试点四至范围内环境每3年开展1次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水、空气质量安全监测和每年至少1次的玉米农药残留、牛羊肉违禁物质抗生素兽药残留监测。

(八)品质评价。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对基地试点范围内的牛羊肉开展品质检测,授权对接企业使用牛羊肉特征性品质数据。

(九)对接企业。确定基地试点对接的牛羊肉生产加工企业,制定并推动签订对接协议。

(十)验收挂牌。按照初验、核验、公示、挂牌的流程进行。

(十一)宣传推广。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开展宣传,鼓励、指导对接企业使用品质评价数据对牛羊肉产品进行分等分级销售,推动基地试点肉牛肉羊优质优价。

(十二)动态管理。对基地试点实施动态管理,对发生相应情形的予以整改或撤牌。撤牌的农牧户和对接企业不得以此为内容开展相关宣传推广。

(十三)智慧管理。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四)其他要求。牛羊屠宰、疫病防控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4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