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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动物油脂生产企业现场评审检查要求的通知(鲁牧饲发〔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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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10 11:24:42  来源:山东畜牧网  浏览次数:2264
核心提示:为保障饲用动物油脂质量、安全,规范动物油脂生产条件和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对进口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9〕14号)和我局《关于规范动物油脂生产企业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牧饲字〔2012〕1号)等,对照农业部下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考核表》,现将修改后的“动物油脂生产企业现场评审检查要求”(考核表第六列)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鲁牧饲发〔2012〕3号
发布日期 2012-02-08 生效日期 2012-0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06-1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公告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 公告〔2020〕51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保障饲用动物油脂质量、安全,规范动物油脂生产条件和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对进口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9〕14号)和我局《关于规范动物油脂生产企业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牧饲字〔2012〕1号)等,对照农业部下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考核表》,现将修改后的“动物油脂生产企业现场评审检查要求”(考核表第六列)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市督促辖区内现有动物油脂生产企业,在2012年8月10日前按照本“检查要求”进行整改完善,省局届时将组织抽查,对检查不合格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生产企业,将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新建动物油脂生产企业应按照我局(鲁牧饲字〔2012〕1号)文件和本“检查要求”进行筹建,各市应严格初审把关,省里组织考核验收。

  同时,各地要以规范动物油脂生产企业为契机,全面提高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水平,积极指导饲料生产企业规范饲用油脂来源,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查处、打击无证生产动物油脂行为,确保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放心。

  附件:   动物油脂生产企业现场评审检查要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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