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保障饲用动物油脂质量、安全,规范动物油脂生产条件和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对进口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9〕14号)和我局《关于规范动物油脂生产企业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牧饲字〔2012〕1号)等,对照农业部下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考核表》,现将修改后的“动物油脂生产企业现场评审检查要求”(考核表第六列)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市督促辖区内现有动物油脂生产企业,在2012年8月10日前按照本“检查要求”进行整改完善,省局届时将组织抽查,对检查不合格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生产企业,将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新建动物油脂生产企业应按照我局(鲁牧饲字〔2012〕1号)文件和本“检查要求”进行筹建,各市应严格初审把关,省里组织考核验收。
同时,各地要以规范动物油脂生产企业为契机,全面提高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水平,积极指导饲料生产企业规范饲用油脂来源,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查处、打击无证生产动物油脂行为,确保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放心。
附件: 动物油脂生产企业现场评审检查要求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