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左旋肉碱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60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左旋肉碱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6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9 15:03:09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浏览次数:9810
核心提示:你厅《关于请明确左旋肉碱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17号)收悉。经研究, 现发出关于左旋肉碱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460号
发布日期 2014-06-03 生效日期 2014-06-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左旋肉碱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17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左旋肉碱(L-肉碱)是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3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复函 原料 普通食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