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巩固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成果,整肃特殊食品市场秩序,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24年2月下旬至9月底在全省开展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问题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对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保持经营许可或备案条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对在设立的特殊食品专区(专柜)中摆放“营养保健品”“0段奶粉、4段奶粉”“运动饮料”“功能食品”以及其他普通食品的,依法进行处置,纠治“特殊食品专区(专柜)不专”问题。同时,监督企业按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要求,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悬挂“消费提示”。
二、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4年2月下旬,各市、县(区)局组织企业对混放销售问题和未张贴保健食品“消费提示”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整改,保持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4年3月—5月底,各市、县(区)局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混放销售问题和未张贴保健食品“消费提示”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4年6月—8月底,各市、县(区)局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防止问题“回潮”。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4年9月,省局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问题长期存在,且反复出现,在2022—2023年开展的“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问题占发现问题总数的42%,在2023年开展的“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食品风险隐患排查”中,再次发现混放销售问题1074个。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将解决混放销售违法行为“屡整不改”问题作为净化特殊食品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合理安排,周密组织,营造氛围,确保整治有力、有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发现混放销售问题的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置,保持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将法律要求置若罔闻、屡整不改的经营者依法追责到人。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区)分别于6月5日和9月5日之前报送上阶段《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问题专项整治情况表》,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同时报送行政处罚信息及公开情况。9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案件零报告的县(区)局同时报送监管经验材料。
省局将结合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工作对各市(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整治后仍存在混放销售现象或督查发现混放销售问题未追责到人的,下达整改通知书或采取责任约谈方式进行督促问题整改。
联系人:朱勐彬
电 话:029-86138923 邮 箱:254501573@qq.com
附件: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问题专项整治情况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2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问题专项整治情况表
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 | ||||||||
特殊食品经营主体情况 |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数量(家) |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数量(家)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单位数量(个) | 总计(家) | ||||
监督检查 | 出动执法 | 检查经营单位数量 | 发现混放销售问题数量(个) | |||||
总体情况 | 人数 | (家) | ||||||
(人次) | ||||||||
立案(个) | 责令整改(个) | 罚款(个) | ||||||
二、违法问题处置情况 | ||||||||
序号 | 经营单位名称 | 特殊食品类别 | 处置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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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经营特殊食品类别中根据混放销售实际情况填写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一种或多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