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中山市司法局牵头组织起草了《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s.gov.cn)、中山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zs.gov.cn/sfj)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反馈意见期限:即日起至9月5日止;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760-86793802)、电子邮箱(fazhike1203@163.com)、通信(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206室)。
附件: 1、《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docx
2、关于《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中山市司法局
2021年8月4日
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工作职责】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五条【工作考核】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有关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标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予以问责。
第六条【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自主经营权和依法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以及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必需的范围内。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收费和摊派行为。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共同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七条【营商环境评价】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组织市、镇街各相关部门做好、参与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标准以及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在各自工作领域内及时推动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省的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八条【营商环境宣传】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完善法治宣传教育考核体系,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舆论监督。
每年的3月28日为“中山营商环境日”,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推动、组织系列宣传、招商、表彰等活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市场准入】本市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不得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管理。
第十条【涉企审批服务改革】本市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行“一照通行”改革,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从按部门职责划分改为按企业需求整合,将多业态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对异地迁入中山的市场主体,经原所在地省级、市级部门依法认定的相关许可、认证、评级资质,除许可机关已限定经营区域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可直接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企业开办】本市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全流程,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流程网办和不见面审批,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等的广泛应用。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综合窗口设置,完善企业开办“通办”“通取”专窗和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为企业开办提供“一网”“一窗”通办通取服务,推动企业开办全流程跨区域通办。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退出】本市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推进企业注销全程电子化办理,在全市范围内应用广东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办理多个部门注销业务“一网通办”,企业注销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企业通过普通注销程序办理登记时,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进一步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信息及时公开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进行发布,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梳理本单位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制定惠企政策汇编向社会主动公开,将政策兑现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在各类综合政务服务实体办公场所和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施集成服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四条【加强应急管理防范】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第十五条【加大企业扶持】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加大对优势产业集群扶持力度,结合企业实际,在研发、品牌、用地、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扶持力度,为企业智能化改造提供资金、技术等支撑。建立健全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大对科技产业扶持力度。
第十六条【保护中小企业】加强中小企业保护,完善中小企业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建立 “一站式 ”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政策分类推送及咨询、政策信息发布、扶持资金申报、人才培训、技术支持、投资融资对接、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建立健全经济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遵循裁判公正、程序便捷、维权高效的救济保障体系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负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减税降费】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本市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不得以向企业摊派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办法,向社会公布并与本办法同步实施。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纳入我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数据规范,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非法干涉。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不得额外向项目响应方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项目响应方参与交易的难度。
第二十条 【鼓励创新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建立创新研发扶持政策,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研发和知识产权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鼓励企业投保技术创新险和知识产权保险。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促进和提高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司法诉讼、仲裁调解等信息联动监管。
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和专利预警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融资服务创新】本市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推广使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选择对担保物进行设定担保,也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搭建政银企融资服务平台,依法设立民营企业转贷基金,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设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市政务服务数据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向金融机构提供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电水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开通中小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政府委托中介服务行为、中介服务评审事项行为,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并及时更新调整。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项目,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对符合进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择。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与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的中介服务信息相关联。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公共服务便民】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有线电视、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保障,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电气以及通信网络供应可靠性的管制和保障措施,鼓励公共服务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移动支付等便利业务,优化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和压缩办理时限。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有线电视、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本市建立健全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归集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以及市场资信调查评级机构等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等对接,实现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在税收征管、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信用奖惩、修复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各有关单位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市人民政府相各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管理领域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程序以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设定行业协会、商会限制登记条件。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并支持其制定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
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倡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持市场主体维权,提升维权效率和管理水平。
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政务服务统筹】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单位自建业务审批系统和数据资源与市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共享协同,推动实现一网通办,并逐步拓宽移动应用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各类综合政务服务实体办公场所和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协同运行、深度融合,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范、耗时最少、流程最短、成本最低、服务最优原则提供政务服务。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牵头梳理、整合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同一事项中,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表格样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审查标准、系统管理、证照支撑的统一。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调整目录。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办理机构、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投诉渠道等信息。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构建和完善全域一体化政务服务大数据体系,不断完善政务服务大数据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市一体化在线平台,实现数据的汇聚整合、共享交换、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政务服务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推动建立多元化劳动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健全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推行就业实名制,劳动者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同步制定应对措施。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二十九条 【人才发展】本市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大数据建设,建立人才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人才大数据评价标准体系和安全管理平台。
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采取下列措施,培育和引进各层次人才:
(一)建立以年薪、专业技能为主要标准的企业人才评价机制,并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
(二)建立柔性人才引进机制,打破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通过顾问指导、项目合作、兼职返聘等方式引进专家人才;
(三)实施海外精英引进计划,提升境外人才来中山工作许可证、出入境等流动便利度;
(四)建立财政资助与奖励、融资和场地优惠等人才创业激励机制;
(五)健全市、镇(区)两级人才安居房供给体系、提供租金补贴、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解决人才短期租住、长期使用、自住购房等不同需求;
(六)建立企业举荐高层次人才制度,针对企业人才难以通过常规认定、评定程序进入高层次人才体系问题,明确企业负责人可直接推荐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进入高层次人才队伍;
(七)完善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人才服务机制;
(八)出台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多项技能培训服务政策,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制度,鼓励企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员工技能;
(九)完善人才工作考核和容错免责机制。
第三十条 【电子签名、印章和证照】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在工程建设、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纳税、获得信贷、跨境贸易、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办理破产、公共服务等领域加快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推行电子证照一网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及打印下载。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
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本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实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清单,并适时调整。
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不得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十二条 【证明事项】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相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证便民。
第三十三条 【优化用地措施】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水土保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雷电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可以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新增工业、仓储用途建筑面积的土地价款。
开展新出让用地开发建设预受理。依申请单位的申请,提前受理开展用地开发建设审批业务,出具预审意见,待项目用地成交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收回预审意见核发正式证书。支持其他业务领域推广使用预受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本市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简化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批,行政机关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 和市场主体信用水平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推行行政许可“容缺预受理”。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先予预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相对人(申请人)需补齐的缺项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在缺项材料补齐后及时受理并尽快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第三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和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设置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推动实现业务“一窗办理”;统一组织印制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将不动产权登记申请相关内容整合到一张表格上,实现一次签名、同时确认;创新登记模式,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加快实现在移动终端上的联动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网上和现场查询服务。完善全市地籍图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地籍图定期更新机制,通过市自然资源部门业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公众提供地籍地图可公开的查询服务。
税务、公安、民政、社保、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信息共享,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并行办理;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变更联动办理;市场主体在商业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以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办理。
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同步申请,进一步提高并联办理、部门间协同审批、一网通办和代办服务,实现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同步完成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六条 【招商引资】市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发布全市招商产业地图,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建设本市重点项目信息库,各部门加强联动,滚动更新招商项目落户产业地图……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和承诺办结责任制,对重大招商项目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三十七条 【跨境贸易便利化】本市按照建立完善“一站式”通关模式,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部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完善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国际会展等服务功能。推进进出口企业、船公司、船代、货代等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本市按照规定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行先放后检、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模式。积极推广减少申报单证、单证电子化、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港航物流类单证无纸化、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流转等压缩货物口岸监管和港航物流作业时间的便利措施,并实现通关与物流各环节的货物状态和支付信息可查询。
商务、港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收费主体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不得在目录之外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优化税务服务】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务服务,推动纳税事项全市通办,提高税务服务便利化。实现涉税事项清单化管理,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编制办税指南,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压缩办税时限;拓宽办税渠道,进一步优化全程网上办税;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和税收政策网上查询、咨询服务。
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
第三十九条【政策落实】本市建立健全和完善政策落实兑现机制,市政务服务数据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全面梳理国家、省、市出台各项惠企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编制发布政策兑现事项清单, 建设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推行“一门式办理”,确保惠企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四十条【政府诚信及履约】构建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实行政务诚信逐级监督制度,推动构建市、镇两级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等,全方位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的监督力度。
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以换届、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 </item/???????????????/5853570>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因以上行为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第四十一条 【政企沟通、新型政商关系】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和服务企业制度,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本市建立企业诉求回应机制。相关部门对企业用工、融资、税务、进出口等方面诉求及时回应,精准为市场主体提供必要的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四十二条 【“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本市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本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行政执法数据汇聚和信息共享,通过智能化的监管手段,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监管数据申请、推送、反馈机制,实现多方联动、协同监管、风险研判和预测预警。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处理责任等信息,实施公平统一的监管制度,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体系,落实监管全覆盖。
行政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结果、行政执法年度数据全面公开。
第四十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推进行政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互通、执法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严禁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实施联合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有效衔接、对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相关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依托中山市商事监管平台,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库,推进单部门双随机综合检查、跨部门双随机联合监管;完善落实监督考核机制,多渠道向社会公开执法抽查信息。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应当依法开展全覆盖重点监管,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信用监管】本市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实施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 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可以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可以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
第四十五条 【包容审慎监管】本市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以罚代管、重罚轻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制度,明确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引导企业对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履责纠错,并免除联合失信惩戒。
行政机关采用非强制手段和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不得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求市场主体配合实施行政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要求公共服务单位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促使市场主体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六条 【规范自由裁量】行政机关应当在执法权限范围内,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事项、行为的性质,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或者过错,事项、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在上位法的规定范围内法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进行修订。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应当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本市依据国家、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部署,积极推进在政府部门间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在农业、文化市场、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领域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执法力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八条 【社会监督一】本市建立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企业代表、执业律师、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搜集、反馈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和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等情况全面收集对营商环境问题会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处理反馈。
社会监督员应当,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评价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九条【社会监督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畅通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主动接受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监督。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平台,实行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督、统一考核。?
本市推进在关系重大民生和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保护制度。内部人员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保护并依法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涉企政策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起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和废止差别化政策。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工作。
市场主体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审查建议和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审查建议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五十一条 【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在制定与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自印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载体以及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服务热线等载体公开发布,并同步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解读。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行业规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调整的,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公共法律服务】市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街道、社区(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和指导法律专业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股权设计、融资、税务、劳动用工、涉外纠纷等全链条的高水平法律服务;推进优化公证服务,实现简易公证事项的“自助办、网上办、一次办”。
第五十三条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本市积极推进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的有机衔接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调解与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联动机制。
鼓励工会、青年联合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参与劳动、婚姻家庭等纠纷的解决,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纠纷疏导化解工作。
第五十四条【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本市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债务清偿,企业重整、重整企业信用修复、职工的救济安置、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退市、防止逃废债等问题。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推动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支持税务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制定破产涉税专项规范,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突出的涉税问题。
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建设,引导管理人加强自治和自律,规范援助基金提留、管理和使用行为。
第五十五条 【解决执行难机制】推进公安、司法行政、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集中签署执行联动合作协议,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实行网络联动查控。
第五十六条 【尽职免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推进改革工作进行的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出现失误、偏差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法免于追究或者减轻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七条 【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违规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