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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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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30 10:00:04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4
核心提示:为了促进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发布单位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9 截止日期 2025-05-2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重庆
备注  

为了促进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5年5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1409室食品协调处,邮编:401147;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cqssyab@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重庆市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   重庆市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起草说明.doc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重庆市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寄递配送、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活动实施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安全各类数据进行归集、共享、分析、利用等,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的管理活动。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区分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编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产品品类数字化管理实施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

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创新驱动、数据赋能、分类实施、整体协同、服务产业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推进食品安全领域数字化建设,构建新型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数字化应用建设、制度建设及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畜禽屠宰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数字化应用建设、制度建设及组织实施。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公安、民政、司法、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大数据发展与应用、口岸物流、应急管理、粮食、邮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市级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根据数字化管理的需要,推动本市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应用的对接。

第六条【生产经营者普遍性要求】

纳入目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含合作社、屠宰企业、收购主体)应当将食品安全数据上传或者导入市级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如实录入追溯信息,根据要求安装、使用物联感知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鼓励暂未纳入目录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安全数据上传或者导入市级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数字化智能化经营管理,将企业自用的物联感知、风险智能识别和视频监控等智能设施设备以及相关食品安全数据接入或者上传市级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

第七条【纳入目录的生产经营者具体要求】

纳入目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及质量信息,生产加工关键环节控制、出厂检验记录等追溯信息,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数据信息,上传或者导入市级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应当根据食品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规模、风险管控需求等安装相应的物联感知设备,并将数据上传或者导入市级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

第八条【食品销售主体、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主体等特定主体的具体要求】

纳入目录的食品销售主体,应当将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数据上传或者导入市级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网络食品销售主体应当在信息页面显著位置公开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照等主体信息,将涉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直播视频、物流配送、封签管理等相关数据上传或者导入市级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

第九条【纳入目录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等特定主体的具体要求】

纳入目录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人员管理、食材管理、加工制作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清洗消毒管理、留样管理、陪餐管理、餐厨废弃物管理、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等信息,上传或者导入市级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应当根据风险管控需求安装摄像头、温控监测、智能秤等物联感知设备,并将数据上传或者导入市级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条【纳入目录的运输、贮存等其他重点经营主体要求】

纳入目录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运输承运方应当落实运输电子联单制度,将运输、交付、装卸等数据上传或者导入市级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承接散装液态食品运输的,应当安装车载定位系统,向市级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提供位置信息。

纳入目录的提供食品贮存服务的主体应当通过物联感知设备实时监测食品贮存条件,将食品安全相关数据上传或者导入市级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

纳入目录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实时交互食品安全数据。

第十一条【重点食品溯源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海关、口岸物流等部门应当依托市级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开展重点食品追溯工作,制定食品追溯标准和统一的赋码规则,推动溯源信息资源稳妥有序向社会开放。

纳入目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上传或者导入相关数据。上传或者导入的数据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凭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检验机构以及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等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查阅、调取溯源信息,不得推诿拒绝。

第十二条【明确数据要求】

市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要求,明确感知资源建设要求以及本行业领域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等要求,保证数据质量。

第十三条【数据使用】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将食品安全数据依法用于行政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利用,以支撑风险防控、产业发展、政府决策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利用相关数据。

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食品安全数据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数据与对应纸质凭证同等效力】

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中台账记录、合格证明、资质证明等食品安全数据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应用和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使用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纳入目录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使用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或者未按要求上传或者导入食品安全数据;

(二)未按要求安装物联感知设备;

(三)故意录入虚假原料来源、生产日期或者检验结果等信息;

(四)擅自关闭、破坏物联感知设备或者篡改系统日志等规避监管的情形;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导致食品安全信息无法溯源的或溯源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食品运输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衔接性规定】

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地区: 重庆 
 标签: 立法工作计划 市场监督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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