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提升核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在2025年7月13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
电子邮箱:zhuqiaoli2023@163.com 信函邮寄地址:南昌市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邮编:330029)。
附件: 1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1-2-1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表(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doc
1-2-2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表(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doc
1-2-3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表(适用于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doc
1-2-4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表(适用于集中用餐单位食堂).doc
1-2-5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表(适用于食品经营管理).doc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4日
附件1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指导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主体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农村小学办理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时,主体应为其所属的学校(如:中心小学),以学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办理。
向托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行政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现场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食品经营许可。
二、主体业态及经营项目的标注
若食品经营者符合《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相关规定,可同时申请将中央厨房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作为主体业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豆浆属于自制饮品。裱花蛋糕、水果捞的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办理要求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两种情形:一是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承包企业,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得餐饮服务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二是若承包企业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得含有食品制售类(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本省范围内跨市、跨县区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无需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但需要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管理公司许可注意事项。餐饮服务管理公司需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活动。跨省从事餐饮服务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许可注意事项。请各地于2025年8月31日前,依据《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为各级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完成经营许可证换发或变更手续,规范主体业态标注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简化自营模式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换证或变更审批流程,可免予现场核查。
四、简单制售的标注和形式
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简单制售。已取得热食类、冷食类、自制饮品等制售类其中任何一个经营项目的,无需另行取得相应经营项目的简单制售。
中小型食品便利店、食杂店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同时兼营包子、粥、豆浆等预包装食品(或成品)、休闲小食(鸡腿、卷饼、馅饼)、关东煮、煮玉米、茶叶蛋、烤肠、烤地瓜等,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简单加热(或复热)食品至适宜温度后即食销售,且无煎、炒、烹、炸等加工操作方式的,属于热食类简单制售经营活动。
五、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制售的许可要求
针对利用自动机器设备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的,一般指在公共场所通过摆放无人值守的自动设备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如现制果汁、现制咖啡、现制冰淇淋等)的经营行为,不包括对具有生产许可资质的预包装或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进行简单复热的经营活动。同一台自动机器设备同时具备食品现制现售和食品销售功能的,按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管理。其主体业态属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经营项目属于相应经营项目的简单制售。
六、“一地一证”的要求
在同一地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注销原许可证。如原经营者已不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并且无法联系原经营者注销,可由物业或房东出具相关情况说明,进行申请办理。
七、补充报告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的,应在申请书勾选需采集的信息,写明网络经营地址、外设仓库地址等信息。已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需变更有关情况的,应按照《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中记录报告情况。
从事网络经营的,其报告内容包括自建网站网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名称及网址等信息。有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本省内和本省外)的,其报告内容应包括仓库名称、仓库地址、面积、冷冻冷藏面积、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其报告内容包括配送对象单位名称、地址、供餐人数等信息。
八、调整现场核查评分表有关内容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表》已调整,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应严格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表》(见附件1)准确勾选并填报相关信息。实施现场核查时,应根据申报项目匹配《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表》(附件2)开展核查,涉及多个经营项目的,需叠加使用对应的评分表实施判定。
十、食品经营许可无纸化审批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程序规定,全面推行无纸化办公,做好各环节电子文档上传及保存工作,确保审批流程高效、便捷。
附件:1-1.《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表》
1-2.《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表》
江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