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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5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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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6-12 09:45:29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贯彻落实《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7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表》(附件2)反馈至zdhdc@hebamr.cn邮箱,邮件标题请注明“《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反馈意见”。
发布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5年第14号
发布日期 2025-06-11 截止日期 2025-07-1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河北
备注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贯彻落实《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7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表》(附件2)反馈至zdhdc@hebamr.cn邮箱,邮件标题请注明“《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反馈意见”。

附件:   1.河北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附件: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及相关文书.zip

   2.意见建议反馈表.doc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

附件1

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应按照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进行标注,其经营场所应在标注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范围内。申请的经营场所应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

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进行备案。在同一个经营场所,从事不同食品经营项目活动的,应依法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

第三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从事食品批发销售的,许可证主体业态后面应以括号标注“食品批发”。

从事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的,许可证主体业态后面应以括号标注“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

学校、托幼机构开办食堂的,根据食堂不同经营形式,许可证主体业态后面应以括号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的,还应标注承包企业名称。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证主体业态后面应以括号标注“利用自动设备经营”。

第四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含/不含散装熟食)、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不含冷加工糕点、含/不含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含/不含啤酒;含/不含泡制酒)等。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五条 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的除外)的,应取得相应食品经营项目许可,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

简单制售不属于单独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应的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经营项目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可以复选。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无实体门店的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中小学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托育机构食堂不得申请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得申请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申请自制饮品制售的,不得以生鲜乳为原料,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自制啤酒。

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申请食品销售类项目,无需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散装熟食除外),无需进行食品销售现场核查。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和现场核查要求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明确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规范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专门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内容,如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应制定食品盛放容器、工用具、从业人员清洁卫生管理的相关措施。

申请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建立食品安全巡查、食品及食品原辅料的贮存和清洗、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等制度。

第八条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以及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等。

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餐饮服务企业还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消费者投诉处理等规章制度;食堂采用承包经营形式的集中用餐单位,还应建立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企业还应建立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分别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核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核查人员应注明拒签情况,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经核查不合格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通过现场或一定时限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整改,整改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核查人员应重新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时间重新计算。经复核仍不合格,或者未在整改时限内申请复核的,核查人员应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托育机构食堂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的许可审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决定,应由县(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县(区)级行政审批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邀请属地市场监管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共同参加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核查人员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食品销售场所分别拍摄周边、门面、食品销售区、食品贮存区域等;餐饮服务场所分别拍摄周边、门面、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烹饪区、餐用具保洁区、初加工制作区、切配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区、食品库房、就餐区、更衣区、卫生间等。核查人员应将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记录与现场拍摄照片录入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平台。

第三章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许可审查除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章许可审查通用要求、第四章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以及本细则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和现场核查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销售场所应划分食品陈列或贮存的位置和标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第十六条 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分区设置,并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散装熟食销售的,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的,应设置相应专间或专用操作区。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应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三章第二节餐饮服务专间及专用操作区许可审查相应条款要求。

第十八条 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设置相应专区或专柜,标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消费提示。

第四章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许可审查除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章许可审查通用要求、第三章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以及本细则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和现场核查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集中用餐单位引入社会经营单位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的,承包或委托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经营企业应在本省取得餐饮服务管理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第二十一条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内设有供应餐食、奶茶、咖啡、现榨果蔬汁等多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主体应为集中用餐单位。

食品经营者在集中用餐单位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将原料进行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成非直接入口食品并销售给消费者,尚需消费者进一步加工熟制后食用的(如面条、馄饨、水饺等),可以按照热食类食品简单制售归类、审查。

第二十三条 从事简单制售的,根据操作流程,可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可不设置初加工场所、切配场所和烹饪场所,可依据实际减少或不设置原料清洗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

第二十四条 开办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食堂经营形式由自营改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食堂停止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向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报告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章  其他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除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五章许可审查要求,本细则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和现场核查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食品自动设备应设置在固定地点,并在设备上的显著位置展示便于消费者直接查看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固定地点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自动设备类型、加工品种和工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向行政审批部门报告。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食品经营者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报告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指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或者以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为主,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为辅,且食品销售区域面积超过食品经营面积70%的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区域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域。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食品和消费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饮服务场所:指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辅助区等。

1.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等的区域。包括初加工制作区、切配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区、食品库房、专间、专用操作区、烹饪区、餐用具保洁区等。

2.就餐区,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区域。

3.辅助区,指办公室、更衣区、大堂休息厅、卫生间、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4.初加工,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去除不可食用部分的加工操作。

5.餐用具,指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

(四)餐饮服务管理企业:指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员、加工制作、经营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第三方管理企业。

(五)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指设置在固定地点,无人工参与,依靠自动设备进行食品销售或制售的经营活动。不包括实体店内的自动设备及有人工参与制作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不包括利用非固定的移动售货设备从事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河北省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餐饮服务类)》同时废止。

附件: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及相关文书

 地区: 河北 
 标签: 备案管理 市场监督 食品经营许可 审查细则 审查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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