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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关于深化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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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0-10 15:17:44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40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本市在全面施行《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3〕6号)的基础上,近期,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形成了《关于深化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08 截止日期 2024-10-2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本市在全面施行《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3〕6号)的基础上,近期,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形成了《关于深化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市民和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邮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48号2319室

邮编:200030

电子邮件地址:zfjdcailiao@163.com

咨询电话:021-24029222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2日。

附件:关于深化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关于深化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本市在全面施行《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3〕6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专用信用报告适用主体范围,优化违法记录信息归集和处理,加强专用信用报告推广和应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展适用主体范围

自2024年11月  日起,下列主体可开具专用信用报告,证明自身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替代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出具的有无违法记录证明:

(一)在本市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

(二)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

(三)在本市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前款第(一)项包括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注销期间、破产与强制清算期间的经营主体。

各类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一网通办”网站、“随申办”APP及小程序等线上渠道,或者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大厅、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等线下渠道开具专用信用报告。

已从本市迁离或者注销的经营主体,确有需要的,也可开具专用信用报告,证明在本市登记期间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替代相关行政机关、单位出具的有无违法记录证明。该类专用信用报告通过线下途径开具,具体办法由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另行明确。

二、优化信息归集和处理

各区、各市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不断强化数据归集共享机制,确保各类主体的违法行为信用信息等全量、准确、及时归集,并按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信息异议处理。

对于信息主体已按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专用信用报告中应当注明相关信息的修复状态;对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依法不予公示的行政处罚类信用信息,专用信用报告中应当注明无需信用修复,主要包括: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最长公示期限已届满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等。

三、加强推广和应用

深入开展宣传解读。通过“一网通办”网站、“随申办”APP等渠道,定期向各类主体推送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开具方式等提示信息,不断扩大政策知晓度,充分保障主体知情权。综合运用各类宣传媒介,持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引导各类主体应用专用信用报告,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应用。依托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专题合作机制,积极推动跨省数据共享,联合苏、浙、皖相关省级部门,探索推出长三角专用信用报告,全面涵盖各类主体在一市三省的有无违法记录情况,为其提供更多便利。

提升专用信用报告服务质效。定期对全市数据归集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积极应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不断提升数据归集的全量性、准确性、及时性。持续跟踪评估专用信用报告开具、使用情况,及时收集各方意见建议,持续优化系统功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信用体系 违法 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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