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经多次研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形成了《湖南省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湖南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4月24日(星期四)前反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pjy073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湖南省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湖南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收件单位: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邮政编码:410004,并且请在信封上注明“《湖南省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湖南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 附件1《湖南省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湖南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附件1
湖南省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小,经营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较少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小食品店,是指在固定场所从事散装食品零售或者同时从事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零售,经营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较少的食品销售者。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小食品店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经营许可证。
小食品店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和备案。
小食品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取得许可,应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小餐饮、小食品店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倡导小餐饮实施明厨亮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
第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和备案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和备案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备案管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小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同一经营地址不同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许可。
第六条 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或备案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或备案依据;
(二)许可或备案的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或备案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许可或备案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和备案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公开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和注销等许可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小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小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平台实施食品小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
食品小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
(三)场所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
(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主体类别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主体类别分为小餐饮、小食品店,主体类别根据主营项目确定,不可复选。进行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类别后以括号标注。
经营项目分为餐饮服务类和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可以复选。
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不含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现制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仅从事简单制售的,应当在经营项目内勾选仅从事简单制售。
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不含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第十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可采用图片等方式提供);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
经营场所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的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区间布局图和说明文件,以及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按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小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湖南省食品小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初次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条件整改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通过。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合理整改时限,并报核查部门负责人同意。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五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包括现场核查时间)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按规定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组织监督检查。经监督检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内容不相符的,申请人应该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经整改后仍不相符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5年。申请人申请缩短有效期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申请进行许可。
第十八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小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食品小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第四章 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条 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式样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经营场所、主体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其中,经营场所、主体类别、经营项目属于许可事项,其他事项不属于许可事项。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编号由“湘食品小经营”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主体类别代码(1是小餐饮,2是小食品店),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第二十三条 小餐饮、小食品店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摆放食品小经营许可证或展示电子证书。
第五章 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小餐饮、小食品店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时应当提交《小餐饮、小食品店证后事项变化报告表》以及与变化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日内向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小经营许可。申请变更食品小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设施布局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四)与变更食品小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变更的范围为:经营者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的名称、主体类别、经营项目、网络经营。
第二十六条 小餐饮、小食品店经营场所迁址或转让的,应当注销原许可,重新申请食品小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小餐饮、小食品店经营者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小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办理。小餐饮、小食品店经营者申请延续许可时,同时申请变更可一并受理,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变更许可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小餐饮、小食品店申请延续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设施布局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四)与延续食品小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延续食品小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承诺现场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当场予以发证;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条 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新的食品小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更),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一条 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延续申请,在食品小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新的食品小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小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食品小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办申请表;
(二)书面遗失声明或受损坏的食品小经营许可证。
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补发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不再发放纸质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的地区,原纸质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可登录食品小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自行下载电子许可证,无需申请补办流程。
第三十三条 小餐饮、小食品店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表;
(二)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与注销食品小经营许可有关的材料。
因原纸质许可证遗失无法提交纸质许可证原件的,应当提交书面遗失声明。不再发放纸质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的地区,可提交电子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地址不存在该许可经营者的;
(四)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情形。
对符合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情形的,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注销的主体名称、许可证编号,拟作出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该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县级市场监管管理部门作出注销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该许可证可自动注销。
食品小经营许可被注销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后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小食品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第三十六条 小食品店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第三十七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小食品店,可以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备案。
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小食品店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材料齐全的,获得备案编号。
第三十八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种类、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小食品店应当自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信息更新。
第四十条 备案实施唯一编号管理。备案编号由YB(“预”“备”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一位业态类型代码(0)、两位省代码(43)、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区)代码、六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小食品店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备案编号自行失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小餐饮、小食品店食品小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实施小餐饮、小食品店食品小经营许可和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改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完善食品小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第四十三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表》《小食品店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表》对辖区内的小餐饮、小食品店开展监督检查。其中,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的固定区域或固定场所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且经营面积在六十平方米以下的个体经营者参照小食品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小餐饮、小食品店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照《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经营面积,指与食品加工制作、陈列、售卖、贮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的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食品的陈列区、售卖区、贮存区等场所的面积。
第四十六条 食品小经营许可、备案文书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文书规范执行。
省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许可、备案、报告的有关申请书、表格等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颁发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需变更、延期、补发与注销,按本办法第五章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失效。
附件:1.湖南省食品小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2.《湖南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湖南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4.《湖南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5.湖南省小餐饮/小食品店证后变化事项报告表
6.《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式样
7.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填写要求
8.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小食品店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9.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小食品店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10.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小食品店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11.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表
12.小食品店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表
13.小餐饮/小食品店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附件2
湖南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提供食品摊贩登记证参考式样,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地区食品摊贩登记证式样。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证,提交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登记申请表内容包括经营者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等信息。
办理食品摊贩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食品摊贩登记证应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联系方式、经营范围、有效期限、登记证编号、登记部门等信息,并加贴经营者照片。
食品摊贩登记证编号由三部分组成,依次为乡镇或街道的简称、4位年度代码、4位顺序码。
食品摊贩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应当场对符合条件的登记人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同时告知登记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或以登记系统信息推送方式告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第九条 食品摊贩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区域发生变化时,应向原登记部门进行信息登记变更,更换为新的食品摊贩登记证,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的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现场制售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销售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现制乳制品、散装白酒,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国家和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二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依职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失效。
附件:1.《食品摊贩登记申请表》
2.《食品摊贩登记证》(参考式样)
3.《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巡查表》(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