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省局拟制定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3年8月20日前反馈省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
联系人:段晓非
电 话:027-8711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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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23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及《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统计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省局每年对市州局及直属单位进行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组织保障、经费保障、报表制度落实情况、统计管理规范、加分项目和统计考核通报等方面。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省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组织实施。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试行)》(见附表)并结合日常具体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定。
第六条考核内容:
(一)组织保障
(二)经费保障
(三)报表制度落实情况
(四)统计管理规范
(五)加分项目
第七条 各市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将年度工作总结报省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总结应包括:本单位、本行政区域考核年度中统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本单位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本年度内布置统计工作的文件;统计分析、提供数据服务的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总分100分,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省局每年适时向全系统通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统计工作和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及资料,发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