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健全举报奖励机制,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会同财政厅、药监局起草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nxscjgtjc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宁夏市场监管厅执法稽查局(邮编:7500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药监局
2025年5月19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鼓励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等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奖励情形】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条【除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
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
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经费保障】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经费管理】 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合法举报、合规奖励、分级受理、属地管理”和“谁调查、谁处置、谁奖励”的原则,做好举报奖励的计算认定、标准核审、告知发放、档案管理、汇总统计等工作。
被举报人因同一举报同时受到不同种类行政处罚,按奖金高者给予奖励,不累加奖励。
第八条【等级认定】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奖励金额】 对于有罚没款(罚金)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罚金)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罚金)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罚金)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无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案件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无罚金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为5000元、3000元、1000元。
第十条【奖励上限】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并承诺不属于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内部举报】 本实施细则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者,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鼓励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领域的企业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举报所在生产经营主体涉及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内部举报人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配合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个人信息,或者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和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
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标准的1.2倍执行。
第十四条【“校园餐”奖励】 鼓励举报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重大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标准的1.2倍执行。
第十五条【奖励程序】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负责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的应当做好相应记录。
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二)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举报人的申请启动奖励程序,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三)在举报奖励程序办理过程中,被处罚人提出复议诉讼的,应当中止办理程序,在复议诉讼程序完结后,恢复启动奖励程序。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人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填写《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单笔拟奖励金额50万元以上的,审批时限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五)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等经审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决定(包括理由、依据、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等)告知举报人。
(六)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告知复核结果。
(七)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奖励复核时间不计入领取期限内。
内部举报、“校园餐”举报的奖励程序,均按上述“奖励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保密措施】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其他规定】 举报奖励条件和实施举报奖励的原则、监督管理等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其他规定】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会同财政厅、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2.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