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修订完善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nxscjgtfg@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裁量权基准与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寄至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政策法规处,邮编:75000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裁量权基准与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说明.pdf
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