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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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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30 10:04:17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5
核心提示:为统一执法标准,减少“同案异罚”,保障公平公正,增强执法透明度与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粤市监规字〔2025〕2号),我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通告〔2025〕66号
发布日期 2025-05-29 截止日期 2025-07-0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深圳市
备注  

为统一执法标准,减少“同案异罚”,保障公平公正,增强执法透明度与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粤市监规字〔2025〕2号),我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提高文件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7月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609室,联系电话:0755-83070455(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angzc1@mail.amr.s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深圳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深圳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深圳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1.【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粤市监规字〔2025〕2号)《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9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裁量权基准。

2.【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基准适用条件中的“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同一条、款、项中规定的类似行为。

3.【罚款数额】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标准中的罚款数额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第二、三、四项“本意见汇总下列用于的含义如下:(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三)从轻行政处罚...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四)从重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确定。其中减轻定额罚款主要依据我局执法实践确定。

4.【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另有规定的,行政处罚从其规定。

5.【以上、以下】一般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中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其他内容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6.【综合裁量】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全面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违法行为的性质、手段是否恶劣;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大小;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减轻行政处罚足以起到惩戒、教育作用,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按照法理情衡量,仍然显失公正的,应当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7.【基准内容】本裁量权基准除从轻、一般、从重裁量阶次,也包括对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的减免罚清单和不予强制措施。

8.【解释主体】本裁量权基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9.【适用期限】本裁量权基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地区: 深圳市 
 标签: 行政处罚 裁量权 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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