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国家法规草案 »兽医微生物(毒、虫)种进口申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农办医函[2013] 34号)

兽医微生物(毒、虫)种进口申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农办医函[2013] 3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8-02 01:42:06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780
核心提示:为保证生物安全,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用菌(毒、虫)种进口审批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及检验用菌(毒、虫)种进口申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3年8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报农业部兽医局。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农办医函[2013] 34号
发布日期 暂无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保证生物安全,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用菌(毒、虫)种进口审批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及检验用菌(毒、虫)种进口申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3年8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报农业部兽医局。

  联系方式:农业部兽医局    谷 红,电话:010-59192829、010-59191652(传真)

  附件: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口审批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3日

  附件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口申请

  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为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及检验的微生物菌(毒、虫)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口:

  一、已取得农业部核发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产品生产、检验菌(毒、虫)种;

  二、已在其他国家取得兽药注册证明性文件的产品生产、检验菌(毒、虫)种,且我国境内存在相应疫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和非致病性的微生物

  (二)与国内流行毒株抗原性无明显差异的

  (三)如属于基因工程技术构建的,应先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允许入境的证明性文件

  三、国际组织推荐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的菌(毒、虫)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国已有同类疫病的

  (二)与国内流行毒株无明显差异的

  (三)符合我国防疫政策需要的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的;

  五、属于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急需的菌(毒、虫)种,按国家现有规定办理。

 地区: 中国 
 标签: 兽药管理 农业 检验 生物安全 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